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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宁波一企业受损千万难获赔

发布时间:2017-08-07 13:0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导报记者 柴丹/文

  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并采取保密措施,虽然侵害人的盗窃罪成立,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不成立。近日,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给涉事企业敲响了警钟。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而对于宁波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控告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造成1213.9万元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成立。

  此事可追溯到2015年12月31日。当时,宁波市宁海县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接到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报案,称公司有“蓝色薄膜”被盗窃。公安机关经审查立案后,很快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赵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虽然 “蓝色薄膜”经鉴定价值仅3700余元,但因赵某多次盗窃,故仍涉嫌犯罪。宁海县人民检察院随后批准了对他的逮捕。

  赵某的辩护律师在接手此案后发现,办案机关还以赵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开展了调查。此后,赵某被控以不正当手段,购买了一个载有模具公司所研发的多套汽车内外饰纹理成套图形电子文档的移动硬盘,违反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允许他人将该硬盘内容拷贝使用,造成模具公司损失1213.9万元。

  经鉴定,模具公司研发、制作的汽车内外饰纹理成套图形电子文档、载印有汽车内外饰纹理可见图案的专用“蓝色薄膜”、载印汽车内外饰纹理可见图案的专用“蓝色薄膜”材料及其构成工艺,均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复杂,辩护律师经与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专家商议后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诸多的理由,其中包括公安机关未调取前手出售人持有及被告人赵某购得的电子图档,不能确认相关电子图档为模具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将电子图档拷贝给了他人;模具公司所持有的电子图档、蓝色皮纹膜来源未经核实;模具公司也未采取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且在被告人购得前已被他人公开,不属于商业秘密。

  宁海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指控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该案辩护律师事后告诉导报记者,赵某没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点在于模具公司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且未采取保密措施。

  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专业人士孙佳恩表示,此案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敲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警钟,希望引起广大企业家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孙佳恩指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凝聚着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工业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造成的损失远远胜过一场大火,甚至能让企业轰然倒塌,因此,企业应尽快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给自己加上一道安全可靠的“防盗锁”。

 

(作者:柴丹,来源: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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