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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是不是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7-08-09 10:2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不少员工都有这样的想法:只有跳槽,才能实现价值,才能工资翻倍。但员工跳槽之后利用在原单位积累的客户资源,挖上任东家的墙角的事情,也总被用人单位所诟病。那么客户资料究竟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下列特征:秘密性、价值性、独特性。

  根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合同价格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若要把客户名单认定为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

  第二,单独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第三,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是长期经营中形成的稳定客户。

  第四,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第五,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要权衡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如果是某客户在该员工离职后,自愿选择该员工或者新单位进行合作的,那这种行为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自然该客户资料也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是如果该员工与原单位对此另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作者:未知,来源: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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