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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捷通通报背后:苹果为何冒险侵犯商业秘密帮索尼?有图有真相

发布时间:2018-03-22 09:5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西电捷通通报背后:苹果为何冒险侵犯商业秘密帮索尼?有图有真相

近日,一篇关于《西电捷通公司关于诉苹果、索尼移动侵犯WAPI标准必要专利系列纠纷案件的情况通报》的文章在网上倍受关注,内涵丰富,令人叹为观止。笔者尚需时间加以消化,并且期待看到事情的发展。

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案(一审判决(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号)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标志性案件,一个案子同时涉及侵权赔偿停止侵权的审理,是中国首个真正意义上的标准专利侵权案。

笔者又“有幸”撞上了CPAC2017第8届中国专利年会上,苹果负责法务的副总裁坐镇之下,苹果的律师挑起的与西电捷通总经理的火爆对怼,实令人印象深刻。

(专利年会现场,来源:腾讯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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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笔者一直对本案给予了特别关注,尤其是本案与苹果公司的牵连。

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案在先,诉苹果专利侵权案在后,两案同一专利,情节也如出一辙,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但正在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影响很大。这种情形下,苹果自然会为了自己而不遗余力地支持索尼,与之共进退。

西电捷通通报的事件发展与笔者前期文章《学习“苹果”好榜样:大象对决蚂蚁的7:1专利战攻略》基本吻合,但复杂和激烈的程度超出了预期,使笔者有些震动。

众多头绪当中,有两项颇显突出:一项是二审程序中的五个“异常程序现象”;另一项是西电捷通于2018年1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苹果提起了侵犯商业秘密之诉。

就第一项之程序异象问题,因专业、经验之限,笔者实难析评;笔者谨就后一项:西电捷通诉苹果侵犯商业秘密案试加分析,抛砖引玉。

笔者对西电捷通通报的理解

西电捷通在通报中指出:“针对苹果方面利用美国法院程序,主动配合索尼移动公司取证,并向其提供我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合同的行为,我司已于2018年1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其所指应当是笔者前述文章中所提及的索尼在美国提起的取证请求程序。

2017年7月14日,索尼基于28 U.S. Code § 1782向美国California Northern地区法院提起请求(5:17-mc-80090),因其与西电捷通的诉讼,要求向苹果调取苹果与西电捷通之间的许可协议。

该通报中所指出的苹果主动配合的原因上文已经做出了分析,简而言之,两家竞争对手之所以能够站在同一战壕,与其说苹果在帮索尼,不如说是在救自己。

如下是美国法院的公开资料的分析,对该案背后情况基本可以还原。

起初,索尼该项取证请求曾使笔者颇感困惑。现在想来,中国有一种称为“双簧”的艺术形式能很好诠释这个取证,这场戏索尼为一方,苹果、美国法院为协同配合的一方,双方上演的这出“双簧”。

然而,这“双簧”却使得苹果成为了侵犯技术秘密官司的被告。

苹果是如何演砸这出双簧的呢?

2017年7月14日,索尼基于28 U.S. Code § 1782向美国California Northern地区法院提起请求,要求通过法院传票调取苹果与西电捷通之间的许可协议,以作为索尼与西电捷通中国诉讼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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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美国28 U.S. Code § 1782所规定的程序,可以实现对海外诉讼在美国国内进行强制取证,充分彰显了美国司法在证据开示、长臂管辖上的强悍作风。

28 U.S. Code § 1782

Assistance to 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nd to litigants before such tribunals

(a)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district in which a person resides or is found may order him to give his testimony or statement or to produce a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for use in a proceeding in a foreign 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includi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conducted before formal accusation. The order may be made pursuant to a letter rogatory issued, or request made, by a foreign 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or upon the application of any interested person and may direct that the testimony or statement be given, or the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be produced, before a person appointed by the court. By virtue of his appointment, the person appointed has power to administer any necessary oath and take the testimony or statement. The order may prescribe the practice and procedure, which may be in whole or part the practice and procedure of the foreign country or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aking the testimony or statement or producing the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To the extent that the order does not prescribe otherwise, the testimony or statement shall be taken, and the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produc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A person may not be compelled to give his testimony or statement or to produce a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in violation of any legally applicable privilege.

(b)

This chapter does not preclude a person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voluntarily giving his testimony or statement, or producing a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for use in a proceeding in a foreign 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before any person and in any manner acceptable to him.

外国申请人也可以利用28 U.S. Code § 1782这一取证工具服务于美国之外的案件。不过在提醒中国公司了解和善用这一美国司法工具的同时,请注意谨慎估计不同情形下的成功率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索尼向苹果取证这一案例非常有风险示范意义。

2017年7月17日,索尼提交请求3天后,California Northern地区法院基于技术性理由驳回了索尼的请求,不过允许索尼对取证请求进行修正和重新提交。

法院所列出的技术性理由是:索尼不应当来美国取证,应当利用更恰当的取证途径,即指应在中国与西电捷通的诉讼中请求中国法院向西电捷通调取其与苹果的协议。

美国法院在做法理评述时重点分析的权衡因素之一是:不应使美国取证程序成为请求人加以利用的手段,凭之来规避诉讼发生国的证据规则所产生的限制。

美国法院的驳回决定遵从了民商法通常的国际原则,中规中矩。并好心的指出“你修正下再来!”你瞧瞧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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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被驳回请求的7天后,索尼提交了修正的取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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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在请求中重申了理由,做出了解释。然而这并不是重点。重点从请求书的题目开始:索尼在题目起始便加上了“Unopposed”字样,意指该请求不受被请求人的反对,即,苹果是同意的。相应内容还在索尼的请求书中多处加以强调和说明。

除了在题目中示明,索尼在请求书正文的第一句(请求书第1页为封面)即强调了苹果不反对此取证请求,足见这一要点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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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索尼再三特别说明了苹果事先审阅过该申请书,并声明苹果不反对此证据开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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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还注意到,在索尼请求书的12页正文内容(未计入请求书封面页)中,仅有三处文字采用了字体加粗的方式予以突出。而这三处当中,有两次用以说明苹果“不反对”提供证据。

此时有疑惑是最自然的事情:向法院提起取证请求,就是为了依靠司法的力量,对不愿意提供证据的一方强制取证,法院驳回索尼取证请求的理由当中也根本就没有“苹果不乐意”这一条,而索尼为何要在被请求人苹果是否反对取证这一问题上大费周章?难道美国的法院还要看苹果的脸色不成?如果一方想要证据,另一方也不反对提供,那还来法院干嘛呢?

其实,按商业惯例,专利许可协议对缔约方有严格的保密要求。西电捷通与苹果的许可协议应当也不例外。

苹果与索尼联手对付西电捷通应属情理之中,而苹果受制于保密义务,不能将其与西电捷通的许可协议直接交给索尼来用到诉讼当中对抗西电捷通。因此,才有了这出索尼、苹果、美国法院上演的“双簧”大戏,才解释了为何苹果让法院当白手套下传票、提证据。

再想了想,实质上苹果联手索尼是一簧,苹果与联手美国法院才是另一簧,既然比起传统双簧而言还有这种复杂的角色变化,简单起见,就称三簧吧。

2017年7月24日,索尼提交了修正的取证请求7天后,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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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命令很简洁,只有两段话。第一段相对复杂,简要交代了基本事由。第二段简单些:“索尼就法院的质疑提交了修正的请求书并指出苹果不反对证据开示。法院感到满意,索尼的请求满足法定要求。

鉴于索尼在修正的请求当中所提供的信息,法院发现权衡因素(discretionary factors)更有利于准予请求。准予索尼之请求,索尼可以向苹果发传票了。”

法院很干脆,对两周前驳回索尼取证请求时所指出的技术性理由不评了,留白,仿佛一切都没有发生,又都发生过了。

以下是笔者的臆测,抛砖引玉。

美国法院、索尼、苹果均深谙春秋笔法。法院的意思是:“本院的命令已经开门见山地点清楚了,你告诉我苹果不反对,我就满意了。其他已经不用说了。看来上回的驳回决定你读明白了,挺上道的。不过你早和我说苹果愿意不就好了吗?就不用折腾一轮驳回了。”建议各位为了更好的发展,好好学习包括春秋笔法在内的传统文化,外国人都在学在用。

可能有人有疑问:美国法院要看苹果的脸色?不至于吧?

真的至于。何止是美国的法院,参考前已述及的笔者文章《学习“苹果”好榜样:大象对决蚂蚁的7:1专利战攻略》,为了维护苹果或美国产业利益,还有给中国企业穿小鞋而明显露了异象的。至少还有拖延处理西电捷通美国专利申请并给保护期打埋伏的美国专利商标局;以国家安全等堂而皇之的理由阻止中兴华为进入美国市场的美国国会,不给西电捷通技术专家发放签证的美国大使馆;罕见地动用否决权干掉不利于苹果之行政禁令的美国总统。

索尼的取证请求符合美国法律要求吗?

在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案一审过程中,西电捷通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许可协议作为证据。而西电捷通与苹果的协议是2015年之前执行的老协议,索尼应当依照取证程序请求一审法院调取该项证据,但是索尼并没有在程序期限内提出取证请求。

如此说来,索尼跑到美国去调取证据,或许是来规避中国取证程序期限带来的证据规则上的限制,这不恰恰违背美国相关司法原则吗?索尼提交美国法院的修正后的取证请求当中有没有如实地向美国法院说明它错过了中国诉讼的取证程序期限?

笔者至少记得索尼讲了它向中国法院提出过调取该证据的请求,通常中国法院不愿意强迫当事人提供证据,具体到这个案子合议庭是怎么要求的还不清楚。

而在索尼已经错过了请求中国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期限之后,忽而出现了剧情反转,索尼跑到美国提出加急申请要求取得这份协议,才与苹果和美国法院合唱了这出三簧。

所以,西电捷通于2018年1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苹果提起了侵犯商业秘密之诉的背后情由,应当大体如此:为了规避泄露商业秘密这一名头,苹果联手索尼、美国法院搞了这出三簧,尽管走美国程序调取证据有违背美国司法原则之虞,好在法院要看苹果的脸色,所以戏尽管唱的不好,好歹还是唱下来了。

但是,戏是不是就完了?一则,在美国取得证据似乎确有规避中国司法程序的问题,中国法院是否会采纳?如果最终中国法院否决了,那前面三簧戏岂不是白唱了?二则,西电捷通愤而将苹果告上到了北知院,这个案子此前在国内应无先例,这个案子会怎么判呢,也都还不好说。

其实,可能这个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输赢对苹果来说并不重要,想来标的不会高,即使输掉也不过是赔点小钱了事。前已述及的笔者文章《学习“苹果”好榜样:大象对决蚂蚁的7:1专利战攻略》中已经分析过了,苹果打官司的意义在于打官司本身,而不是官司的胜负或司法公平,这是苹果自身的特点和与之配合的专利战略所决定的。

涉案专利的保护期只剩4年左右了,而西电捷通一个针对苹果的专利诉讼案件,就让自个陷身在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汪洋中。时间过的很快,很可能专利已经失效时西电捷通与苹果的官司还没打到头。

苹果消费得起的,而且拖对它有利,它要的就是拖死你西电捷通,了不起最后付你钱呗,我有的是钱。而且即使苹果付钱,到时候已经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很多侵权行为恐怕已经蒙混过关再难查证,谁知道会逃掉多少赔偿金?至于多一个侵犯商业秘密之诉,也甚至可以视为是多了一个消耗对手的砝码。

所以,很可能这才是苹果明知这出三簧即便不好唱,有风险,但依旧愿意去做的根本所在。

笔者不由得再问,苹果、索尼们开辟的这一条绕开中国司法管辖的取证之路是否走的通?西电捷通这家中小公司应对苹果索尼两巨头联手的首个中国标准专利官司结局会如何?苹果诉西电捷通的反垄断案件会如何?西电捷通诉苹果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结局又会如何?这一系列案件对于今后中国专利案件审理又有何种影响?

等等,大幕似早已拉开,请拭目以待。

(作者:李可,来源:峰创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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