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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电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2)

发布时间:2018-08-16 15:02商业秘密网

 

案件处理中,请求人提交了经公证封存的所购买产品实物,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所示产品实物为被请求人公司产品。被请求人声称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并提交了两份专利文献资料复印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经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审理,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被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文献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差异,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所实施的技术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其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故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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