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叫了个鸡”索赔百万元被驳回(2)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原告是否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涉案标识中,“鸡”本身的含义为一种家禽,但在“叫了个”+“鸡”的特殊构词方式形成的语境下,容易使人将“鸡”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含义相联系,从而产生购买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
原告曾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并取得名称为《叫了个鸡标志》的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其中包含“叫了个鸡”“一家专门做鸡的店 满足你对鸡的一切幻想”文字;原告在创业初对外发布并大量使用“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等广告宣传语,并将相关文字及图案组合用于店招等处,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遭工商行政机关处罚及责令整改;原告就“叫了个鸡”“叫了个鸡炸鸡店”文字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因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驳回并被禁止使用;原告对“叫了个鸡”服务名称的使用的确承载了一定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均系基于违法行为而获取的负面、消极的市场声誉,并非源自优质服务所产生的市场美誉,不能归入商誉范畴。综上,浦东法院认定“叫了个鸡”服务名称不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商业标识,应被禁止使用。
至于原告主张的其店招、外卖食品盒、手提袋等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其网页属于有一定影响的网页等,也因相关装潢去除禁用标识后不具有显著性特征或市场知名度,未获判决支持。
法院认定,原告台享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标识不具有合法性,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对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同时,三被告在同类服务中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应予禁止。
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审判长金民珍表示,市场经济不等于眼球经济,无下限的低俗营销、夺人眼球的另类品牌构建,对于企业而言无异于杀鸡取卵、自毁长城,不但具有商业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亦同文明、诚信的市场环境格格不入,且与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难以为司法裁判认同和保护。(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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