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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敲响保密警钟!

发布时间:2019-03-04 13:4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无论是员工披露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并自立门户使用掌握老东家的商业秘密,还是泄露给同行业竞争对手谋取私利损害老东家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权益,客户名单逐渐成为国内外同行业市场竞争的重点,许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一样,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越一场大火!
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大修,规定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10万元-50万元-300万元罚款,承担高达300万元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设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来打击刑事犯罪。为此,通过案例剖析,让更多的企业、企业家、员工引起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重视。
 
在职设立同行企业,抢占客户名单
 
任某于2000年5月入职A液压公司,系工程师,于2010年5月1日与A液压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27日以“能力与精力不足”为由向A液压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离职。余某于2000年8月入职,系车间主任,于2000年10月30日与A液压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A液压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离职。
A液压公司已建立保密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保密委员会、定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办公室、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部门保密工作小组、部门兼职保密员,举办《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任某参加培训。A液压公司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保密管理、电脑设置用户名、密码与权限等相应保密措施,实行严格的安保管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明确约定技术资料和客户档案、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不得泄密,并支付保密费。
任某按照A液压公司工作安排为客户D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与其技术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及相关人员熟悉,任某、余某在职期间密谋成立生产液压产品小企业,于2015年5月6日成立B公司,任某和余某成为了B公司的两个最大股东,掌握着B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任某离职之前,B公司由余某负责生产。
A液压公司专业为山河智能、三一帕尔菲格、土行孙、深圳钻通等大用户提供液压产品配套服务,客户D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许董事长对A液压公司相当信任,亲自上门两次要求合作。2015年至2017年,A液压公司在与客户D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贸易往来中,2015年收到款项295万元,在2016年降至190万元,在2017年降至仅为26万元。而B公司在与客户D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贸易往来中,2015年收到款项超过40万元,在2016年升至250万元,在2017年超过525万元,2018年9月,任某、余某、B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获。
 
客户名单成为企业交易的“心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从本案例剖析来看,A液压公司长期与客户D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并与其形成稳定交易关系,客户D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项目负责人的性格特点、联系方式、液压产品报价、合同内容、合同价格、技术要求、技术服务、售后服务、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需求、内容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成为A液压公司的智慧财产。
从案例看到,客户D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A液压公司这样一个被许多国内大型工程机械企业都认可的公司进行紧密合作,可以说是强强合作,因此,客户D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A液压公司紧密合作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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