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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审查关 打击“傍名牌”(2)

发布时间:2019-04-09 10: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从制止他人恶意借助驰名商标声誉打擦边球、傍名牌的目的出发,对其保护的范围应相对适度放宽。

第9770523号ZARA商标由潘某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下称蒂则诺公司)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但被驳回。

2013年8月18日,蒂则诺公司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裁定,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认为其持有的“ZARA”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同时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是对申请人“ZARA”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其利益。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蒂则诺公司“ZARA”商标已在我国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已为相关消费者熟知。被异议商标“ZARA”与申请人在服装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ZARA”完全相同。若被异议商标与蒂则诺公司的“ZARA”商标并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第8526629号“丰田丰”商标由徐某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地漏等商品上。丰田汽车公司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但被驳回。

2013年6月28日,丰田汽车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裁定,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其使用在第12类“汽车及其零配件”商品上的“丰田”商标于2006年被原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丰田”商标,极易误导公众,并损害其利益。

对此,徐某答辩称,“丰田”商标虽然在汽车行业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其跨类受保护应该是有限的,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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