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有关的八条裁判规则
文/彭黎 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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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员工与公司约定了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员工披露信息不再违法。
案例索引: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海之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邹爱兰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上诉案,(2012)宁知民终字第16号。
审判要旨:邹爱兰、海之伦公司侵害了富吉安公司的行业秘密,应该停止侵权行为。但富吉安公司与邹爱兰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邹爱兰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两年内,因此约定期限届满邹爱兰不再负有保密义务。至原审判决作出时,邹爱兰离职两年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审法院仍判令邹爱兰停止侵权行为缺乏依据。海之伦公司系明知客户名单来源不当而使用构成侵权,在邹爱兰离职两年期满后,邹爱兰披露信息不再违法,由此客户信息来源不再具有违法性,故海之伦公司使用该信息也不再具有违法性,原审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亦属不当。(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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