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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下)(7)

发布时间:2019-04-30 13:3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9、“好药师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9日,自然人刘蕊(下称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沈阳市千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注册的第6511078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下称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原商标局裁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复审申请。

  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争议较大,申请人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被申请人亦同意进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证据一一进行陈述和质证,合议组充分了解了各方陈述的意见。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或者指向被申请人注册的第8401036号“好药师及图”商标,而该商标与复审商标存一定差异,不能当然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典型意义】

  该案是第一例涉及口头审理的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阶段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激烈的质证与互驳,使得该案的案情更加清晰明了,为查明事实提供了丰富且直观的材料。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能够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对于其中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发问,利于查明事实,从而便于作出公平的裁决。

  10、“国美GUOMEI”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自然人赵秀兰于2003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利口酒)等商品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曾引证其在先注册的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2016年4月29日,申请人再次援引引证商标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均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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