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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

发布时间:2019-05-29 14:29商业秘密网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以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无照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经营行为:

  (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0元。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三)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涉及吉利控制集团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返还权利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大矸分理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分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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