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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安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时间:2019-06-18 11:23商业秘密网

  一审法院认为:王者安在本案中主张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无职务成果之规定,本案所涉《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已被在先生效判决认定系法人作品,著作权人系卫健委中心,王者安对此并无著作权,故一审法院认为王者安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王者安起诉于法无据。王者安要求卫健委中心承担降职减薪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并非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处理。因已有在先生效判决认定《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系卫健委中心法人作品,卫健委中心享有著作权,故王者安对此不具有署名权。王者安并非《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之权利人,其与卫健委中心亦无法形成市场竞争关系,故王者安不存在商业秘密上的部分财产权和荣誉权,王者安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中王者安之诉讼请求实质上意图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王者安本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于2019年2月22日裁定驳回王者安的起诉。

  二审诉讼中,本院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谈话。在二审谈话中,上诉人王者安不遵守法庭秩序,多次打断审判长询问,导致二审谈话无法进行。本院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意见进行审理。

  另查,被上诉人卫健委中心在一审诉讼中名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2019年3月8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证明》,该文件中明确卫健委中心已经由原名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变更为现名称。

  上述事实,有二审谈话笔录、《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就王者安要求卫健委中心支付职务成果奖励,并承担恢复其荣誉的责任,以及赔偿因拒绝支付职务成果奖励并违法对原告降职减薪给原告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应当先明确王者安是否享有职务成果奖励,才能对卫健委中心拒绝支付的行为进行审查。关于职务成果奖励,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著作权方面并无职务成果的规定。本案中王者安主张职务成果奖励的理由是《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中的附件《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被确定系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且该作品系王者安实际完成。故王者安主张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无职务成果之规定,本案所涉《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已被在先生效判决认定系法人作品,著作权人系卫健委中心,王者安对此并无著作权,故一审法院认为王者安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王者安起诉于法无据的结论并不无当,本院予以支持。王者安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王者安主张《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已由生效判决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作品,卫健委中心利用其独立完成的商业秘密和作品进行经营获得盈利,其应当享有部分财产权和荣誉权、署名权。本院认为,因已有在先生效判决认定《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系卫健委中心法人作品,卫健委中心享有著作权,故王者安对此不具有署名权。而关于商业秘密部分,首先须确认王者安系《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之权利人,在王者安是《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三项细则的权利人的基础上,并且能够和被告形成市场竞争关系,方属于案件审理中查明和认定的内容,但(2013)高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在先生效判决,已认定“诉争相关信息的制定是王者安履行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的行为”,王者安并非《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之权利人,其与卫健委中心亦无法形成市场竞争关系,故王者安不存在商业秘密上的部分财产权和荣誉权,王者安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王者安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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