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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飞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侯晓明侵害商业秘密案件(4)

发布时间:2019-08-01 15:11商业秘密网

  综上,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所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7年10月15日起,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开始在公司从事外销助理岗位,从2012年10月15日起转为外销岗位。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2008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密竞业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在职期间有从原告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每月150元的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费,被告有义务为原告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出竞业限制的保证。被告已经认识到保守原告商业秘密包括对外的保密信息,是关系到原告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被告愿意对原告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保护义务。保密内容包括: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技术秘密,包括产品图片设计、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等;法律关系秘密,包括原告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或仲裁、各类合同的履行等。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应当保守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告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方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原告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或披露,不得向原告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原告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原告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对因工作保管、接触到的原告的客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被告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原告,应清退所有属于原告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被告每违反一项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要立即改正外,还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原告与其原来的员工沈旗亦签署保密竞业协议。

  2015年3月左右,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同年5月19日,被告和同样曾为原告员工的沈旗、谢某共同出资成立凯德源公司,被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谢某担任监事。同年7月9日,谢某因涉嫌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被带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中河派出所询问。7月10日,被告与其妻子、沈旗与其家人、谢某家人一起到原告的办公场所进行协商,被告与沈旗分别签署了内容相同的赔偿承诺,主要内容为:鉴于谢某、侯晓明及沈旗侵犯宁波华飞控股进出口公司商业秘密,谋取非法不当利益,造成华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及商誉影响,现三方对上述违法行为并无异议,自愿连带赔偿华飞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款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当场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分3年付清,于每年年底支付3万元,若三人再不悔改,仍自行或通过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保密竞业规定,侵犯华飞公司商业秘密,则三方另需赔偿华飞公司5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承诺书下方还加盖了原告的公章。同日,被告还签署了情况说明和情况说明补充各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离职后,与沈旗、谢某三人商量注册公司以方便进出口,从2015年6月份开始推荐联系客人,推荐的纸制品,到6月底一单生意也没有,情急之下打算涉及杂货,于是四处跑工厂、出差联系工厂寄样。样品间的样品80%以上由我们出差、主动跑工厂或工厂知情联系寄来的,有部分样品是在公司期间觉得有些东西适合家里用,于是带去家里,后来放在了样品间,带回家大概20-30款关于Babon的样品。7月起开始涉及一些杂货客人,目前为止无任何实际进展,其中包含一些华飞公司之前操作过的客人。我跑到工厂拿到的样品可能涉及到华飞在做客人品牌的样品,如Dollarempire样品、104样品、Bsetprice样品。同时,被告还出具后续处理及保证一份,主要内容为:“凡样品间的样品,华飞公司认为属于其专有样品,均可以拿走,积极配合。凡华飞现在在操作的客人,均不会主动联系,避免做与华飞冲突的客人。凡华飞专属样品,我们后续不会拿或推荐、摆出,现在开始马上停止联系与华飞相关的客人,停止推荐与华飞相关的样品。”被告签署上述文件之时,原告公司离职员工即本案证人曹某亦在场,在被告签署的后续处理及保证上,曹某作为担保人签字。(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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