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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引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诉杭州易康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5-19 15:4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案例索引

  一审:(2018)浙0106民初5912号

  二审:(2018)浙01民终8464号

  关键词

  软件采购、软件安装义务

  典型意义

  传统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命题,而产业数字化转型过程往往伴随数字化的技术改造。在此过程中,传统企业寻求相关专门的技术咨询公司提供技术支撑较为普遍。对于产业数字化的技术升级,应当理顺技术中介、招标单位以及最终提供技术方案和技术产品的企业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产品与服务的验收主体错位而造成纠纷或损失。同时,在与数字内容相关的民事合同缔约与履行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明确提供产品和服务一方的合同义务履行方式,避免因数字内容交付的特殊性而导致合同义务是否充分履行处于难以查明的状态,继而引发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杭州引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跑公司)和杭州易康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康信公司)签订《软件代理采购合同》,约定易康信公司代理销售引跑公司的引跑日志分析云平台软件给最终用户,引跑公司应提供软件安装介质及所有资料,易康信公司应向引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

  双方另就具体付款义务的分期履行、质量保证金、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后易康信公司支付首期款,但始终未支付二期款及质量保证金。引跑公司主张易康信公司拖欠货款,易康信公司主张最终用户并未收到软件,双方发生纠纷成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引跑公司是否履行交货义务。《软件代理采购合同》约定首期款支付条件为“引跑公司完成最终用户安装,完成初次验收试运行”且易康信公司已经支付首期款的事实,结合易康信公司支付首期款后长时间未要求引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案证据亦表明双方就未付款项多次沟通过程中易康信公司未有否认表示反而指示引跑公司开具发票,人民法院故而认定引跑公司完成交付义务,易康信公司应当支付尾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未知,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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