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投机取巧不可取
2019年1月9日,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辖区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标有“甬声”等四个商标的卡侬、二芯等电子产品。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材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开始,擅自生产标有“甬声”等四个商标的卡侬、二芯等产品,主要销往音响、电脑配件等电子产品市场。至2019年1月9日案发止,可统计货值共12万元。
另查明,“甬声”等四个商标是宁波乐群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音响连接器、电器插头等商品。经宁波乐群电子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生产的上述卡侬、二芯等产品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该公司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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