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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4)

发布时间:2021-05-06 16: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登士柏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发出通知函:“致登士柏全国临床授权经销商:经过登士柏公司取证查实,以下电商平台存在低价销售登士柏临床产品的行为,1、……3、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梅苗苗)。其低价销售行为给我们的价格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为维护合理的市场秩序和所有经销商的共同利益,现严格禁止所有登士柏临床授权经销商(包括其下线二级商)向以上三家电商平台调拨及销售任何登士柏临床产品。如发现有经销商继续违规供货,登士柏公司将严格追查到底,并取消其登士柏经销商资格。特此通知……”

  康健苗苗公司认为登士柏公司的发函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限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登士柏公司停止相应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应同样适用于该法第十四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结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限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至少应当具备如下要件:1.其实施主体包括两方——即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形式包括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2.协议内容中对最低转售价格进行限定;3.该协议的实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案中,首先,登士柏公司向其经销商发“通知函”是单方行为,而非双方行为。在缺乏相应证据表明各经销商接受该通知函并遵照执行的前提下,发函这一单方行为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前述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次,该通知函中并未明确限定登士柏公司产品的最低转售价格,而是仅指出康健苗苗公司存在低价销售登士柏公司产品的行为,对其价格体系造成冲击。再次,在案并无证据表明登士柏公司与其经销商之间的协议中约定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最后,康健苗苗公司未对被控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举证。康健苗苗公司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登士柏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备支配地位或至少具有较强市场控制能力,难谓其发函行为将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综上,康健苗苗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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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152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515号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对网络游戏主播跳槽及网络平台接收行为的正当性判断,目前对于此类网络领域竞争行为的法律定性仍存在很大争议,竞争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的界限尚不明晰。作为首例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认定主播跳槽及平台接收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本案判决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和合同救济有效性的前提下,重申了自由市场充分竞争的价值,强调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秉持的审慎、谦抑原则,对推动构建充满竞争活力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对类案裁判亦具有标杆性指导意义。

  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

  【简要案情】

  触手平台系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迅公司)运营的在线游戏解说平台。2015年8月开始,李勇陆续与上海伊恬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伊恬中心)等经纪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经纪公司委托李勇在触手平台进行独家游戏解说,不得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李勇的推广用名为“圣光”。(作者:未知,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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