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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作业致人受伤没有行驶也应理赔

发布时间:2016-06-12 09:2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5759

  2014年4月,陈某随其工作所在的渔船靠泊在石岛码头出售渔货,碰巧山东某渔业公司所属的吊车也在附近装卸渔货,不料因操作不当,吊车在作业时撞伤了陈某。陈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头皮挫裂伤等,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肇事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陈某找到渔业公司和保险公司,不料保险公司认为吊车作业时不在道路上,因此拒绝赔偿相关损失。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渔业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先行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7.8万元,不足部分1.8万元由渔业公司予以赔偿。

  对于此判决,承办法官解释称,涉案事故虽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而非行驶期间,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此应明确清楚。

  在此情况下,如将吊车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因此,即使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救济,其损失也应比照该条例,由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作者: 姜东良 梁平妮 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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