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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最核心财富——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综述

发布时间:2017-09-30 10:3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5706
                                                    

      9月15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在北京梅地亚中心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等国家部门和知名企业、学界的代表300余人参与论坛。

  为期一天的论坛,与会人士就商业秘密侵权的特点、趋势、危害,以及我国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现状进行了交流,围绕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议认为,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修订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加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和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这是立法对“创新发展战略”的积极回应。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知识产权、公平竞争、员工保护、合同管理等多方面内容。由于商业秘密的私法性较强,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在技术流转及人才流动中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需要企业加强自身防范、政府加强监管、社会加强竞争文化培育。

  论坛上,法制日报社“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计划”同时启动。华为、阿里巴巴、腾讯、360、西门子(中国)、九牧厨卫、苏泊尔、公牛、上汽通用五菱、香飘飘等品牌企业积极响应,成为法制日报社首批合作单位。

  商业秘密就是财富

  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秘密,其之于企业乃至整个国家的重要性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中国知识产权学会会长刘春田指出,商标、著作权和专利只不过是“人类的知识和技术汪洋大海当中的三个孤岛”,而汪洋大海其实就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既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的“财富”。“自古以来,商业秘密就是企业或手工业者独到的、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经营诀窍,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说。

  今年7月,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创新:欧盟公司成功的决定因素》报告披露,52.3%的被调查公司使用商业秘密。大型公司中,69.1%的公司使用商业秘密,52.8%的公司使用专利;中小型企业中,51.2%的企业使用商业秘密。而据美国某知名咨询机构发表的统计数据表明,科技公司大约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技术秘密方式存在。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也指出,在我国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营商环境的今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政策密集出台

  本届政府成立以后,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

  一系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密集出台。2016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15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2017年1月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

  今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制修订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年度工作要点》,多次对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与司法保护等作出部署。

  9月8日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第一项重点任务,提出要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依法开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这也是中国政府首次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在政策之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商业秘密概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执法机关。
  为进一步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施行,工商总局于1995年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的规定。

  今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张志成介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大修,修订草案拟修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规定员工、前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将被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标志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顺德说,现行的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是没有做规定的。原来主要根据刑法来追究侵害商业秘密责任。在2016年的修改稿当中,把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在最新一稿《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主要强调了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过去叫做“实用性”,这次强调“具有商业价值”,也就是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要保持一致。

  这种说法得到了杨红灿的印证。据其透露: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取得重大进展,已处于全国人大审议阶段。“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再强调“实用性”,使得实验数据尤其是失败的实验数据等信息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同时加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战火燃遍全球

  越来越认识到商业秘密重要性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上正在努力“扎紧篱笆”,但似乎也很难做到万无一失。近年来,许多知名企业都有过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经历。

  一些外国知名企业,如UBER、FACEBOOK、谷歌等诸多著名企业,不时出现有关商业秘密的纠纷。在美国“337调查”中,由商业秘密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近年来我国的商业秘密纠纷也呈高发趋势,且多与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等活动高度关联。国际国内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频发。例如,美国威讯联合半导体有限公司诉中国企业唯捷创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富士康诉比亚迪、蒙牛诉伊利,三一重工诉中联重工等等,很多企业之间都出现了商业秘密纠纷。

  张志成表示,商业秘密纠纷涉及的产业领域越来越广,甚至传统行业的商业秘密纠纷也时有发生。例如今年发生的“老干妈”涉商业秘密案。同时,人才流动导致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增多,如2013年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诉前员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华为公司诉6名离职员工商业秘密案等。

  “去年以来,我国商业秘密纠纷出现快速增加趋势,涉及各行业领域、各地区园区、各类型企业的新案、大案、难案频出。”张志成说。

  张志成认为,随着各国经济、科技交流日益加大,跨区域、跨领域、跨企业的人员往来交流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是当前影响企业经营的常见风险之一。”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孙勇也指出,全球范围内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侵权假冒总体依然多发高发,“互联网领域尤为突出,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同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往往比其他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其保护难度明显加大,执法监管面临新的考验。”

  高管员窃密问题不容忽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几乎防不胜防。在刘春田看来,“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流程,任何一个动作,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是商业秘密。”而这些由从业人员掌握的东西,很可能因为从业人员的跳槽、竞业,“给原来的企业造成损失,而我们又无可奈何”。

  孙勇认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一些企业的内部管理薄弱,风险防范、员工教育亟需加强。内部人员甚至是高级管理人员窃密、泄密、带密出走的问题不容忽视。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实践中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由于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加之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侵权假冒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日益增多,取证难、查处难的情况更加严重。

  腾讯法务平台总监张鑫坦言,互联网经济中,企业的竞争壁垒越来越依靠对经营信息的分析和有效利用,同时互联网产品的多样化和通讯的便利,导致经营信息的保密工作难度加大;同时,公司组织内部的人员管理成本越来越高,信息被获取及披露的风险越来越高,信息的传播范围更难被控制。

  “商业秘密价值的凸显、泄密途径的多元化、涉密人员的泛化和企业保密措施的弱化,这四个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特点,必然会导致商业泄密事件的多发频发。”张鑫说。

  司法行政协同保护

  在当天的论坛中,“多方配合,多方联动,共同推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进一步发展”,成为一项共识。

  杨红灿表示,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知识产权、公平竞争、员工保护、合同管理等多方面内容,需要从企业自身防范、政府监管、竞争文化培育等多方面加强。

  孙勇认为,需要有关部门紧密协作,在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更加重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能力;同时,要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国境合作,增强执法监管合力。

  张志成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抓紧研究探索建立人才引进中的知识产权鉴定制度,重点防控人才引进中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风险。还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预防重大项目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维护良好竞争秩序。

  同时,应加强行业自律。供应链企业间的合作离不开对伙伴企业商业秘密主动自觉的保护。加强合同约束和行业自律,管控好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利用与保护,推动形成良好竞争环境。

  “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服务职能,引导行业守法诚信经营,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机制,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孙勇说。

  在当天的论坛上,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负责人孙佳恩代表“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发起单位提出倡议:让更多的国内外品牌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加入法制日报社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计划”,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联盟”,成为永久免费的会员,许可获得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进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基础建设,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联盟还将帮助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事前保护、事中控制、事后维权,调解处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打击涉嫌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标权案子,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

  事后保护转向事前

  企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检查、追踪,证据保留,才能在遇到风险和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张志成说。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合同性权利性质,保护的主体是企业,张志成建议,企业应提高意识,构建有效的制度和工作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约定好权利义务和责任,管住信息,管住人。

  在当天的商业秘密保护分论坛上,在孙佳恩的主持下,很多企业也从自身角度表达了自己的需求和观点,一些专家也给出了建议。

  真相科技董事长石松先生指出,商业秘密保护常规的保护模式是事后保护,而通过法律科技手段可以将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商业秘密,如产品设计、视觉形象、过程数据、经营数据等各种类别的商业秘密通过法律科技工具自动快捷的进行法律主权的确立,从而将商业秘密保护由事后保护转向事前保护。

  张鑫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要重视安全与效率的并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与边界,商业秘密的取证应当跟上互联网的发展节奏。

  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刘光裕从鉴定的角度,对企业维权提出技术秘密点给出两个操作层面的建议。一是对提出的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非公知性要有个初步判断。“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对于企业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我们在鉴定分析过程中发现该内容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了,它的非公知性并不成立,导致后续维权工作无法继续展开。”另一个建议是,对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的同一性要有前瞻性预测,“也就是你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最好是能够在侵权嫌疑人的技术方案中找得到,并具有一致性。同时,对于同一性的技术内容的取证和同一性认定的技术难度都要有一个评估,以便同一性鉴定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给出了立法完善建议。他提出,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制定,有非常周密的安排和完整的调研计划,具有借鉴意义。其不仅规定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获得的,而且规定了防止滥用措施、程序和救济规则;既规定“成员国应当规定必要的措施、程序和救济以确保就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获得民事补偿”,又规定措施申请必须保持“合理且公平;必要复杂或昂贵,或需要合理的时间限制或准许拖延;有效且有说服力”。指令还规定,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可以采取的措施也很多,例如召回、夺去侵权商品的侵权特征、销毁等等。

 

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最核心财富——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综述

 


(作者:张维,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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