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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博士张某在职窃取技术秘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审终审重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万元(商业秘密网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1-10 11:0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020

       商业秘密网

 
       一起震惊国内、一审二审各三次的侵犯技术秘密是否成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在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化学博士张某在职期间窃取技术秘密,蓄谋跳槽,成立同行公司抢客户、降价格,侵犯经营信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二审终审,对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等进行改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化学博士张某在职窃取技术秘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审终审重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万元(商业秘密网成功案例)


化学博士张某无视法律,以身试法

 
       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朝阳光达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是一家专门从事载冷剂研制和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大量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平均每一位残疾人创造税费5万元。2009年12月,朝阳光达公司就盐水缓蚀剂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研发。2009年至2011年,朝阳光达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该项目长达两年的研发工作,最终于2011年6月成功结顶。
       张某,男,1980年3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化学博士研究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张某既是化学博士,又是朝阳光达公司股东的亲戚。2010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与朝阳光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签订保密协议一份,约定张某的保密义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合作终止之日起两年后为止。张某被聘为朝阳光达公司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的管理和产品技术研发工作,朝阳光达公司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张某任职期间,朝阳光达公司研发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张某在工作中接触并掌握了盐水缓蚀剂配方信息、技术数据等。张某尚在朝阳光达公司任职期间便开始筹备成立思曼泰化工,并对外将思曼泰化工以简称为“SMT”进行系列产品宣传。同年11月,张某对外宣称朝阳光达公司的“盐水”与思曼泰化工的“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产品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实现同一功能的同一种商品,具有高度涵盖性。同年12月,张某以思曼泰化工的名义向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送检“SMT”产品,将盐水添加剂进行腐蚀浸泡试验并获得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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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1日,张某与朝阳光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朝阳光达公司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于同年6月20日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曼泰化工,经营与朝阳光达公司相同的业务,违反与朝阳光达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在朝阳光达公司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公开销售与朝阳光达公司相同及类似产品,抢占朝阳光达公司的已有市场和客户。张某上列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被判处赔偿80万元,张某已经支付给朝阳光达公司。
       2012年6月,张某以思曼泰化工为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2014年1月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并且,抢注朝阳光达公司“冷媒”商标。
       朝阳光达公司认为,张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主观上存在故意心态,对朝阳光达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经营危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针对张某申请的上述发明专利,朝阳光达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上述发明专利是张某在朝阳光达公司工作时执行该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一审判决确认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于朝阳光达公司。思曼泰化工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于2016年9月终审驳回了其上诉。至此,张某通过发明专利申请方式披露技术秘密的“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事实被法院终审确认。
       张某在经营上海思曼泰公司过程中,该反了与朝阳光达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其在朝阳光达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生产并销售了与朝阳光达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的产品,侵犯了朝阳光达公司的技术秘密。利用其掌握的朝阳光达公司的经营信息,抢占朝阳光达公司已有的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浙江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等客户,侵犯了朝阳光达公司的经营信息。经司法鉴定,自2011年至2015年4月30日上诉人张某的侵权行为给朝阳光达公司造成各年度、各段损失数额总计人民币6680039.91元。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经营上海思受泰公司过程中,违反保密协议约定,使用其在朝阳光达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该公司的技术秘密及经营信息,给朝阳光达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6680039.91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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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各三次,侵犯技术秘密成立

 
       张某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2018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4日被逮捕。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5)朝双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被害人朝阳光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76693.58元。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辽1302刑终273号刑事裁定,撒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5)朝双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辽13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赔偿被害人朝阳光达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680039.91元。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辽13刑终268号刑事裁定,撤销辽宁省朝阳市双搭区人民法院(2017)辽13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朝阳市双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辽13刑初70号刑事判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化学博士张某在职窃取技术秘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审终审重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万元(商业秘密网成功案例)
 

       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与白董事长、霍律师共同指挥、举证、协助,会同被害人朝阳光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潘律师多次商议,胡律师、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针对技术秘密,抗诉机关提出张某侵犯了朝阳光达公司技术秘密的抗诉意见,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朝阳光达公司对其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与上诉人张某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了作为权利人的朝阳光达公司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侦查机关在上诉人张某处扣押的移动硬盘和电脑硬盘中存储着朝阳光达公司的LM系列冷媒的技术参数、实验分析记录等各种数据。张某确定的思曼泰公司的相关产品与朝阳光达公司的LM系列冷媒相对应。经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CN103508570号专利公开文本中包含与光达公司所主张的缓蚀剂密点配方相关参数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且证人刘某等证实其单位原来用的是朝阳光达公司的产品,后来用的思曼泰的产品,其用途是一致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上诉人张某违反其与朝阳光达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其在朝阳光达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未经朝阳光达公司的同意将该公司产品技术信息私自复制带走,并使用朝阳光达公司的技术信息进行法生产和销售,其行为确已侵犯了朝阳光达公司的技术信息。#p#分页标题#e#
       2018年12月24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2018)辽13刑终164号《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等进行改判,从重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    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技术秘密不容侵犯,商业秘密保护警钟敲响

 
       从该案可以看出,化学博士张某作为高管、股东亲戚、并领取高薪,仍然以身试法,在职窃取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工作1年蓄谋跳槽,利用老东家朝阳光达公司技术秘密、经营信息抢占市场与客户,故意压低价格,侵犯老东家朝阳光达公司商业秘密,谋取非法所得,依法被判重刑,追究难逃法网!不但害了培养他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且毁了自己前程与家庭。
当前,经济全球化逐步形成,同行业、跨城市、跨国界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普遍,技术秘密、研发成果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之一。我国对科技创新成果及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更要谨防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被泄密,进行反同行窃密反飞单反跳槽侵权,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进行事前防护、事中控制、事后维权。本案的成功维权,给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秘密管理、商业秘密保护敲响了警钟!也给老板们要不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敲响了警钟!
 

本案的成功、警示与分析,意义重大

 
       商业秘密网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服务商,专业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建设、反同行窃密、反销售飞单、反跳槽侵权、商业秘密保护运行、员工保密培训、涉嫌侵权警示教育、违反竞业限制调查与维权、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维权、编制举报书与工商查处、编制控告书与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与抗诉、法院审理与诉讼赔偿、媒体采访报道等管家式服务。
       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白董事长与商业秘密网专家电话沟通与一对一面对面保密交流后,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商业秘密网在2018年8月签约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担任指挥,经过律师与大家共同努力,提供司法鉴定,挖掘更多证据,积极抗诉,据理力争,终于使本案张某侵犯技术秘密被法院终审认定,并加重判决,成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件三次一审、三次二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例!

 化学博士张某在职窃取技术秘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审终审重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万元(商业秘密网成功案例)
 

本案给老板的警示

       如果老板重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像张某一样,知识产权系列侵权后无论怎样逃避与顽抗,企业会一追到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p#分页标题#e#
       如果老板不重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研发能力越强,投入研发成本越高,经营信息越多,经济效益越好,那么,越能成为培养竞争对手的“黄埔军校”,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从本案分析可以看到

       1、亲情:张某是董事长的亲戚,有血缘、有交情。
       2、文凭:张某是化学博士,优秀人才。
       3、高薪:2010年张某年薪高达50万元,是普通员工的10倍。
       4、职务: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主任,系企业高管。
       5、财产:上海有房产。
      商业秘密网商业秘密保护专家认为,企业与老板采取亲情、血缘、交情、升职、高薪、奖金等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商业秘密侵权人的贪婪,必须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来进行日常管控与专业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命根子,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其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一场大火!
      商业秘密网期待企业、老板的一对一保密咨询与紧密合作。专家服务热线:0574-83099996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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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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