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正文 >

职业经理人蓄意侵犯商业秘密,获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5-15 16:0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634
宁波一名拥有3家公司的职业经理人黄某,因为10年前离职时,从老东家带走商业秘密并擅自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387万余元,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万元,涉案的相关赃物予以没收。黄某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是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以来审结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离职带走商业秘密,成了竞争对手
 
1971年出生的黄某,案发前是宁波市鄞州某线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24日,黄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
黄某曾在宁波A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总经理。A公司是宁波一家扬声器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对企业自主研发、生产TW、TDU系列扬声器产品的程序文件(编号:QMSB402-2005),以及核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应的保密措施。
黄某作为职业经理人,在A公司负责生产与采购。2004年9月27日,他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涉及到保密条款。双方约定,黄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2008年3月,为了追寻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黄某从公司离职。但他违反合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将载有A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偷存于个人的数据储存设备中带走,包括产品核心技术信息和销售的经营信息。
  
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仍然继续侵权
 
2008年3月17日,黄某与上海某线圈制品有限公司合资成立联杰公司从事线圈生产。公司成立两年后,联杰公司开始从事扬声器生产与销售。2011年9月1日,黄某成立鄞州B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以岳父夏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离岸公司———宁波C公司。
2010年以来,黄某利用上述三家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非法取得的A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销售与A公司同类的系列扬声器产品,把产品核心技术信息和销售的经营信息进行使用,与老东家A公司生产的扬声器产品进行不平等竞争。通过数年的打拼,他名下已登记了3家公司,在旁人眼里,绝对算是成功人士。
经过A公司和商业秘密网(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机构)共同调查取证,2011年12月26日,A公司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举报黄某非法披露A公司商业秘密。2012年7月17日,黄某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联杰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但职业经理人黄某和其成立的联杰公司在接受行政处罚后,没有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继续生产、销售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经过A公司和商业秘密网多次告知, 黄某置之不理,继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A公司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要求立案调查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经过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内查外调,查明黄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移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立案侦查。经过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和司法鉴定、评估,黄某及其所控制的公司通过侵犯商业秘密而非法获利达387万余元。2015年4月24日,黄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并依法逮捕。
 
法院依法审理案件,黄某获刑四年
 
2015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黄某称,他带走的那份文件中有相当部分的资料是他在老东家当总经理期间建立起来的体系资料,而且离职后,他的新公司虽然也生产扬声器,但生产的产品一部分借鉴了老东家的经验,一部分是自己开发,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p#分页标题#e#
法院审理后查明,黄某带走的那份A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系列扬声器产品的程序文件,包括品号编码、零部件图面及制造系列扬声器的整体技术和加工工艺等技术信息,以及与制造系列扬声器相关的销售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都属于法律保护的企业商业秘密。从2010年起,黄某使用他从A公司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通过他个人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生产、销售与A公司同类的系列扬声器产品,非法获利387万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违反保密义务,以非法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15年10月22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4月,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员工履行保密义务,敲响企业警钟
 
我国一大批科技创新的企业与A公司一样,迫切需要商业秘密保护。今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文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进行大修,新增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罚则等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一步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也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决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着力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和信心。
资深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认为,从本案可以看出,黄某采取了一系列恶意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在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没有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无视法律尊严,依然我行我素,性质十分恶劣,造成后果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本案的依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营造了依法保护的氛围。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的智慧财产,保护商业秘密,既是每一位企业家的职责,也是每一位员工的义务。本案非常典型,既为企业家和员工敲响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警钟,也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型工业企业、外贸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敲响了“警钟”!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