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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16 14: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580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念工商处字[2010]52号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某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万元):50.0:实收资本(万元):50.0: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铸造设备及其配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

  接到2009年3月20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举报宁波市北仓某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后,我行政执法人员于2009年3月25日对当事人宁波市北仑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査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铸造设备的制造,现场有从业人员4人,已制造的铸造设备4台(其设样、规格与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铸造设备类同)。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办公场所内有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办事处差旅费明细帐及公司客户名单1份,另在该公司员工程某的办公用手提电脑内的两个文件中发现有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图纸和产品说明书,两个文件名分别是F(新建文件夹( Wshuood)可移动磁盘(H)、F(新建文件夹( wangshuo)。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日经分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査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股东程某、股东李某原分别为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现为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的销售经理(实际岗位为苏州公司驻大研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浙江区的销售工作)、机械绘图设计师、电路设计师,苏州公司主要从事铸造设备的制造,苏州公司制造的自流式节能保持炉、节能保持炉、自掀盖式保持炉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苏州公司对其铸造设备的图纸、客户信息对员工均有保密要求。王某、李某二人于2006年1月1日和2007年1月16日分别从苏州公司辞职,程某于2006年11月16日至2006年12月19日向公司请假后未按时返单位,后被公司按旷工开除处理(请假期间程某实质已在杭州一电子公司工作,在宁波市北仑某机械有限公司组建时应邀入股)。期间,王某、程某二人利用在苏州公司工作之便,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第六项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本公司所有员工均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均有随时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思想与义务,不得让他人随意窃取或侵犯”和第二项所述的“合约书及个人业务资料(含电子档案)不得留在桌面,离开座位时应当收藏并锁好,未经总经理同意严禁带出本公司,如未经同意即私下带出本公司资料,本公司除依法追究其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刑责外,如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还将追究其个人经济赔偿责任”之规定,在未经苏州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计算机及U盘拷贝等形式私自将苏州公司拥有的客户信息及图纸带出,图纸信息中的制作人分别有程某、张兴东、黄某、李志伟,还有承制责任: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等字样。并三人于2007年4月16日合股在大矸成立了宁波市北仑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与苏州公司同样的产品,且在产品的设计上基本参照了从苏州公司带回的图纸样式。同时,当事人利用其所掌握的苏州公司的客户信息,将苏州公司的客户宁波华朔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辉旺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拉拢为当事人自己的客户,宁波华朔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辉旺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了对苏州公司的业务往来。至2009年3月25日被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因其生产制造的产品品种及价位有好几个部份组成,无法分清而无法确认,同样,当事人与原苏州公司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所产生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因其生产制造的产品品种及价位有好几个部份组成,无法分清而无法确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09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研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张)2009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研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2009年3月2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供的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客户名单1份(12张)、2009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股东程某办公用手提电脑中提取的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机械图纸1份(13张)。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在从事铸造设备的制造,并在该公司办公室和手提电脑内有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和机械图纸的事实。#p#分页标题#e#

  证据(二):2009年3月25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询问笔录2份(7张)、2010年4月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询问笔录1份(3张)、2009年3月25日对当事人股东程某的询问笔录1份(6张)、2009年3月25日对当事人股东李某的询问笔录1份(3张)、2009年3月2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供的销售发票复印件2张、2010年4月1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供的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2010年4月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供与宁波盛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约复印件1份(8张)。证明上述三人在当事人成立前曾为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实际岗位为苏州公司驻大研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浙江区的销售工作)、机械绘图设计师、电路设计师,当事人所拥有的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可客户名单和机械图纸是王某、程某私自从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带回现公司,并参照使用,宁波华朔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辉旺机械有限公司、原为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客户、当事人2007年11月21日与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约中所制造的产品及设计图均参照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图样的合约标的71000元且已履约完毕的事实。

  证据(三):2009年7月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询问笔录1份(3张)、2009年3月2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供的公司2007、2008年度和2009年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至2009年2月28日止,其利润表中体现违法经营额2785892.77元,利润为负374697.39元的事实。(因当事人3月份的报表还未汇总,故无法确认当事人至2009年3月25日止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但由于当事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经营和法所得因其生产制造的产品种及价位有好几个成,无部份组法分清而无法确认,同样,当事人与原苏州公司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所产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因其生产制造的产品品种及价位有好几个部份组成,无法分清而无法确

  证据(四):2009年3月2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09年3月25日当事人股东程某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09年3月25日当事人股东李某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09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宁波市北仑区某机城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资料作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股东的身份。

  证据(五):2009年3月20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的申诉书1份、2009年3月24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王某、程某、李某履历表各1份、2009年3月24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的支付王某、程某、李某工资、差旅费凭证1份(7张)。2009年3月24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的原公司员工程某、李某电子打卡考勤表各1份、2009年3月24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的原公司员工王某离职复印件1份、辞职证明书复印件1份;员工程某请假单复印件1份、公告复印件1份对员工李某旷工开除的公告1份;证明上述三人原为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三人并分别于2007年1月1日、2006年12月19日、2007年1月16日离职及开除的事实。

  证据(六):2009年3月24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的承揽合同1份(4张)、2009年3月24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的铝液电加热保温炉700-A设计图一份,证明宁波华朔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为上述公司客户、当事人宁波市北仓区某机械有限公司为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设计的图是参照了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的事实。

  证据(七):2009年3月24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份(3张)。证明上述公司生产的铸造设备已获得专利的事实。

  证据(八):2009年3月24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的公司管理规定和办事处管理条例各1份(21张)。证明上述公司原员工王某在办事处管理条例、程某、李某二人在公司管理规定上签字并已知晓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p#分页标题#e#

  据(九):2009年3月20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签字的询间(调查)授权委托书1份、2009年3月24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09年5月12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提供的其本人台胞证复印件1份、2009年5月12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其本人台胞证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人法定代表人、举报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本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改表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以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査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以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

  三、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大研分理处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分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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