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干别的”,与原客户不交易不构成泄露商业秘密
4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第三期,其中一例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显示,员工离职后拉原“推销对象”成被告,但其并未从事同类业务,也没有介绍给同类型第三方公司,更没有产生交易,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泄露商业秘密,也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咪贝康公司主要从事母婴用品销售业务,客户来源于广告引流,引流成本是80元/人,即以80元/人的价格从广告平台上买到客户信息。咪贝康公司的业务手机上存储了大量客户名单,咪贝康公司的业务员通过业务手机的微信与客户联络,向客户传授育儿经验,同时售卖咪贝康公司的产品。
咪贝康公司与吕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其中包括无论在职或离职均不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商业秘密,不私自使用且也不许可第三方使用咪贝康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吕某入职后,主要工作内容是使用咪贝康公司提供的业务手机同该手机上2000多个微信好友聊天,推销产品,促成交易。吕某工作仅一年后从咪贝康公司处离职,开始从事人寿保险工作。咪贝康公司从客户处了解到,吕某离职后用自己的私人微信添加了咪贝康公司业务手机中的4名客户,还在聊天中对客户说:“咪贝康公司小,就是个小工厂”“卖的精油399,其实员工价只有300”。
咪贝康公司找吕某交涉,吕某说:“客户是我维护的”“总之都是服务他们,我对他们不存在任何买卖交易,我也不会再干这行啦”“我已经把客户都删了”……
咪贝康公司认为吕某侵害了自己的商业秘密,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吕某赔偿客户引流广告费用221600元、支付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500000元,并在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庭审中,咪贝康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其业务手机上的2770个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微信号、部分客户手机号、客户的地址。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本案中,咪贝康公司有多位销售人员,也有多部业务手机,每部业务手机都有成百上千个微信好友,咪贝康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与这些微信好友聊天来推销产品,仅有一部分有购买意向的微信好友才会真正成为咪贝康公司的“客户”,咪贝康公司业务手机内的微信好友有相当一部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客户”,仅仅是不特定的产品推销对象而已,而且据咪贝康公司自己所称,这些微信好友是咪贝康公司从广告平台上以80元/人的成本获得的,即这些信息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故咪贝康公司关于其“业务手机上的2770个微信客户”构成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吕某是咪贝康公司的前员工,吕某离职后从事了与咪贝康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职业,吕某用私人微信添加咪贝康公司业务手机中的4人为好友,但并没有利用这4人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将这些信息披露给第三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吕某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咪贝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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