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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发布(二)

发布时间:2022-04-29 14:4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3448

2021年西安中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目录

案例一:被告人王亚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胡世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案

案例二:杭州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姚蔚然等被告侵害商业秘密诉中证据保全案

案例三:范炜与程渤智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案例四:太白酒业公司不服宝鸡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

案例五:包宁彦与西安市未央区眼镜烧烤侵害商标权纠纷等多起纠纷案

案例六:中星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翼展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七: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八: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信食品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冠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十: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案

六.中星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翼展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审:(2021)陕01知民初1978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不为众所周知或不可轻易获得,不要求权利人独占控制该秘密信息,对公有领域的信息重新汇编和组合的仍可构成商业秘密;商业价值性是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保密性是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的与商业秘密保密程度相对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企业采取了与涉密内容基本相符的保密措施,可认为实施了合理的保密手段。侵害技术秘密的条件是被控侵权人有机会获取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义务,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并不能提供其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被控侵害技术秘密并未因涉案专利的公开而丧失全部秘密性,对尚未公开的,应停止使用至该技术全部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被控侵权人不当获取秘密的目的在于申请专利、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继而取得国家的产业扶持补贴,这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还破坏了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意在不当利用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即采用“不当获取秘密-申请发明专利-获取高新认定”的手段损害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在权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额适度时应全额支持。

【案情】

中星伟业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应用户单位要求,立项研发涉案商业秘密北斗信标一体机。在涉案商业秘密项目立项审批、内部评审、研发制图、设备销售、出厂质检的过程中,吴应龙作为该公司时任总经理有多处签字确认。中星伟业公司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制订有多部保密规定及企业涉密文本管理规则。西安寰宇赛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登记成立, 2021年2月9日更名为翼展宏图公司。翼展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刘春,系吴应龙的妻弟。吴迪系吴应龙之子,无相关技术背景,自翼展宏图公司成立以来,任市场部负责人。吴应龙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曾在科研院所工作,2009年5月20日入职中星伟业公司任总经理职务至2020年3月,期间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应龙在中星伟业公司任职期间,签订有保密协议。2019年6月30日翼展宏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吴迪、李阳曦、刘姝雅,其他发明人请求不公开姓名;该专利申请公布日2019年9月17日。在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中,专利文件对权利要求中所限定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提供了具体实施方式,并公开了专利技术方案的结构图、电气原理图、耐压结构体组成示意图和安装法兰示意图。翼展宏图公司称该专利正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涉案专利系用于高新企业申请之目的,从未计划对涉案专利进行生产制造和销售。经比对,翼展宏图公司申请的专利文件所载内容,与中星伟业公司技术秘密载体所载内容,存在诸多部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中星伟业公司认为,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的行为,导致其技术秘密已经被公之于众,严重损害了中星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翼展宏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星伟业公司的技术秘密“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2.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共同赔偿中星伟业损失300万元。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星伟业公司主张的部分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有机会获取商业秘密;被控侵权人申请的专利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被控侵权人不能提供其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因吴应龙违反保密义务,将中星伟业公司“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秘密向他人披露,构成对中星伟业公司技术秘密的侵犯;翼展宏图公司,明知吴应龙向其披露的技术信息系中星伟业公司的技术秘密,仍然使用该技术秘密并作为发明专利予以公开,同样构成对中星伟业公司技术秘密的侵犯;吴迪在明知或应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在侵害中星伟业公司技术秘密的发明专利上作为第一发明人署名,从中获得特定利益,侵犯了中星伟业公司技术秘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中星伟业公司“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尚未公开的技术秘密,翼展宏图公司应停止使用至该技术全部秘密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参考中星伟业公司提出的“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的研发成本、设备单价、设备销量、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后,本院确定全额支持中星伟业公司损失数额为300万元。遂判决: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立即停止使用中星伟业公司“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秘密至该技术全部秘密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连带赔偿中星伟业公司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300万元;驳回中星伟业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七.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2021)陕01知民初202号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同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被控侵权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销售者销售无生产厂家、生产厂址、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三无”产品,因其对销售涉案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

2018年5月22日张文海取得“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12月18日张文海与生亿创德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约定:张文海许可生亿创德公司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和销售涉案许可证产品,生亿创德公司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等。2019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20年3月24日生亿创德公司前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授粉器”一套,并取得嘉农公司出具的小票一张和名片两张。生亿创德公司认为,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的“电动猕猴桃授粉机”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侵害了生亿创德公司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生亿创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便携授粉器”产品行为;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亿创德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形状与色彩结合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高度近似,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加盖有“西安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供货证明”并非其所称直接供货方海宁市马桥街道梨达农资商店出具,亦未提供原件、无出具证明的相关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保修卡”“合格证”均未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且涉案产品在销售时包装盒内并无保修卡以及合格证,对其购买并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生亿创德公司“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赔偿生亿创德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八.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信食品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2021)陕01知民初2465号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裁判要旨】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原告的商品装潢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力;被诉侵权商品的装潢是否与原告的商品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是否足以引起他人误认与原告或原告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

【案情】

元气森林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8日,“気”苏打气泡水系元气森林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元气森林公司提交了白桃味、卡曼橘味、王林青苹果味“気”苏打气泡水作为外包装样本,上述产品均为中间细上下粗的圆柱体瓶身,元气森林公司明确仅主张产品瓶贴装潢侵权,不涉及瓶身设计。原告“白桃味苏打气泡水”瓶贴装潢主要特征为:整体底色为白色,主色调为粉色;标贴正面可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显著位置有黑色“気”文字商标以及粉色“元气森林”字样加粉色横线,再往下方有粉色“0糖0脂肪0卡路里”字样;下半部分显著位置为粉色的桃子水果图样,水果周围有水流萦绕,水果右上角有红色圆底白字“无糖”字样,水果下部有粉色“白桃味苏打气泡水”字样,其下方左侧有黑色“净含量 480ml”字样,右侧有粉色“汽水”字样。贴标左侧亦可分为上下两部分,整体装潢与贴标正面相同。贴标右侧以较小字体标明了产品的各项详细信息。卡曼橘味、王林青苹果味苏打气泡水的装潢除了表示不同口味的文字及对应主色调分别为橘色、绿色,对应水果图形为柠檬、苹果外,其他部分文字、图形、对应位置及组合方式均与“白桃味苏打气泡水”装潢一致。为证明其产品装潢知名度和影响力,元气森林公司举证证明以下事实:相关产品获得了众多荣誉及媒体报道,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与多个卫视和网络平台开展合作,并赞助了多部综艺节目;元气森林公司的气泡水在主流电商平台销量巨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元气森林公司认为,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爆”苏打汽水的包装装潢侵害了其“気”苏打气泡水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元气森林公司“気”苏打气泡水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紫涵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在法制日报上连续刊登声明至少30天,为原告消除影响。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气森林公司的主打产品“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自上市以来,通过销售及广告推广,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并成为选择该产品的重要因素,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告“気”苏打气泡水产品外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其他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在隔离的状态下,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能够明显感受到原告产品与被告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瓶身装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以为二者存在关联。紫涵公司的销售行为及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的生产行为均构成对元气森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元气森林公司、涉案产品的知名度,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判决: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元气森林公司生产的“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近似的产品装潢;美信公司赔偿元气森林公司30万元;珍珍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紫涵公司赔偿元气森林公司5万元。

宣判后,珍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正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九.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冠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陕01知民初826号

二审案号:(2021)陕知民终7

【裁判要旨】

权利人提交的涉案影片版权授权文件公证件、授权书、片头、授权路径等证据,可以认定其已经获得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人提供的是视频搜索、链接和自动接入服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其提供的视频内容存在侵权,在收到应诉通知等材料后已停止对被控侵权影片的在线播放,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电影《大鱼海棠》出品单位为彼岸天(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和彼岸天(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分别向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行使影片的全部著作权;被授权方有权自行处理对影片侵权方进行维权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追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2016年7月8日《大鱼海棠》在中国大陆上映;当日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授权将其享有的电影《大鱼海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给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享有的电影《大鱼海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权给华视聚合公司,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21日止。华视聚合公司发现冠领公司的公众号“西安微帮生活网”的多个不同视频连接入口,播放了涉案影片《大鱼海棠》。华视聚合公司认为冠领公司非法提供该影视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其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华视聚合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冠领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西安微帮生活网”(微信号:xa0290cc)提供影视作品《大鱼海棠》(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 冠领公司赔偿华视聚合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3.判令冠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视聚合公司确认冠领公司已停止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华视聚合公司获得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后,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涉案影片播放过程中虽未出现网页的跳转,但视频播放窗口下方有众多视频网站的选择项,实际上在选择观看影片后也均与某一视频网站选择项相关联后方可观看,由此证明冠领公司提供的是视频的搜索、链接和自动接入服务,未直接实施侵害华视聚合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冠领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其提供的视频内容存在侵权,华视聚合公司也未通知其删除,故不能证明冠领公司存在过错,且冠领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等材料后已停止了被控侵权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华视聚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华视聚合公司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华视聚合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十.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案

一审:(2021)陕01知民初2104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

【裁判要旨】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予以解释;专利权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负有对涉案专利有效性予以维持的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合同所涉五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导致有赖于专利权的相关合同义务履行不能,被许可人以涉案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的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主张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情】

2015年6月7日桥上桥公司与陕西科弘公司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约定:桥上桥公司将其六项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陕西科弘公司。陕西科弘公司支付费用。2016年5月13日桥上桥公司与西安科弘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其向桥上桥公司出借300万元,桥上桥公司将自己依据《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应当收取的专利费用抵用在借款协议项下2015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的利息。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涉案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中五项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桥上桥公司认为,陕西科弘公司、西安科弘公司在2020年基于上述协议先后两次通过诉讼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且未支付第六年度的专利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科弘公司、西安科弘公司支付专利费用8333333.33元;陕西科弘公司、西安科弘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桥上桥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陕西科弘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约定桥上桥公司将协议载明的六项专利的使用权独家转让给陕西科弘公司,桥上桥公司并未按约将专利的相关技术文件、参数移交给陕西科弘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义务,致使陕西科弘公司不能将上述专利进行完善并试制应用。陕西科弘公司已支付专利转让费用,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广上述专利技术,但均被推广方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为由拒绝采用。涉案五项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因涉案协议不解除或终止将继续给陕西科弘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提出反诉:判令解除陕西科弘公司与桥上桥公司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判令桥上桥公司向陕西科弘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专利转让费用190万元。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当事人系桥上桥公司与陕西科弘公司。协议签订后,桥上桥公司向陕西科弘公司移交了相应资料,陕西科弘公司的宣传手册上亦刊登了案涉工业锅炉封闭循环相变供热系统,故桥上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专利资料交付义务。陕西科弘公司在正式移交的五年后,对材料的完整性提出异议,违反了一般商事交往的时效性规则。桥上桥公司现向陕西科弘公司主张专利使用费,但结合协议中有关费用计算的条款,其主张之债权履行期限并未届满,其无权就此对陕西科弘公司进行主张。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六项合同所涉专利中的五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导致有赖于专利权的相关合同义务履行不能。陕西科弘公司获取涉案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的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故对陕西科弘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桥上桥公司六项授权专利中的五项涉案专利被全部或者部分无效,若桥上桥公司不向陕西科弘公司部分返还已付专利使用费将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桥上桥公司应向陕西科弘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部分专利使用费。遂判决:确认桥上桥公司与陕西科弘公司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于2021年11月9日解除;驳回桥上桥公司的诉讼请求;桥上桥公司向陕西科弘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90万元。

宣判后,桥上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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