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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获实刑、赔偿200多万

发布时间:2022-08-08 10:5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4165

     

      日前,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偿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15万元,这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宗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并处罚金后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他离职后带走商业秘密


  2016年,魏某某到从事职公职培训的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先后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除工作需要或经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魏某某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表或对他人泄露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客户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等商业秘密资料。2019年3月,魏某某从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带走了贮存课程规划、课程视频链接、学员信息的U盘,并加盟同样从事公职培训的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魏某某U盘中的学员信息发送招生短信,招收学员400余名,造成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3万余元。


  因泄露商业秘密 他们被追究刑事责任


  魏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指控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魏某某侵犯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魏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1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魏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2021年10月,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受损企业索赔215万元民事赔偿


  2022年2月,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魏某某、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15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明知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发送招收短信,致使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学员大量流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215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前述刑事判决: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魏某某作为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魏某某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且2020年2月,魏某某与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民事纠纷已经达成14万元的赔偿协议。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魏某某重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足。遂判决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15万元。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河南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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