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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16 09:4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085

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是企业保护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形式,是驱动企业研发与创新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之一,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企业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和使用者,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作为产权人的企业,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加大保护投入,强化保护措施,努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

一、案例公司简介

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于1988年。1995年12月,成立宁波音王电子有限公司和宁波音王电子线缆有限公司,“音王”品牌问世,使用在麦克风、插头、线缆、支架、音响放大器、功放、喇叭、音响、乐器凳等产品上。次年音王旗下“SOUNDKING”品牌问世。经历33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音视频智能化集成产业龙头企业之一,被国家多部委授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国家博士后工作站,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科研平台与荣誉,并且曾服务于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G20峰会四个世界级盛会。2021年被国际权威机构评定全球专业音响与乐器行业225强中位居世界第16位。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过程简介

2008年,音王进军数字调音台市场,收购英国世界顶级调音台品牌“CADAC”(创始于1968年),并于2010年在国内成立了调音台生产和研发团队。该团队负责人即为本案的被告郑某某(2005年起就在音王工作)。为使调音台项目顺利开展,音王斥巨资先后送郑某某去英国、德国等国家考察、培训、学习。2016年12月,郑某某伙同其部门助理工程师丘某某、文某某和技术员贺某(郑某某侄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共谋利用音王数字调音台核心商业秘密生产、销售音王同款产品。2018年,郑某某、丘某某、文某某和贺某四人相继从音王离职,郑某某带走了音王公司载有数字调音台技术资料的U盘。2019年3月,郑某某、丘某某、文某某和贺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共利用音王“最佳的压缩器”技术密点和U盘技术资料生产、销售数字调音台1205台。2019年10月,音王向宁波公安机关提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控告书。2021年3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某、丘某某、文某某和贺某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依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丘某某、文某某、贺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不等,各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分析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越来越被企业重视,通过刑事、民事诉讼手段打击违法行为。构成商业秘密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三种:第一是不正当的获取行为;第二是不正当的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是非法使用行为。目前企业在竞争中或多或少采用了一些不正当手段,通过技术信息泄密、研发成果泄密、竞争对手窃密、销售订单飞单、采购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泄密、电子数据泄密、随意跳槽侵权、核心信息泄密,目的是抢占市场。像音王公司所在的声光视讯行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淡薄,不少企业抄袭、跟风盛行;再加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身具有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防不胜防且难以界定产权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困扰。

2019年4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修改后,在举证责任有了很大调整。但是,商业秘密取证的难度系数依然很大。从实务方面,商业秘密案件取证难,本身的保护程度、对外展现的程度非常不一样。比如像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可以通过去市场上买个东西进行取证,商业秘密很难从终端产品上取证的,证据都存在没有对外公布的场景里的。在商业秘密犯罪中,有一个定罪量刑最低的基准线,原来是50万元,现在《刑法修正案》改到30万元。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很多企业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实务倒逼很多法律法规的修改。如果企业愿意去维权,打击商业秘密侵权,也会鼓励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不断寻求一些突破,想出更好的办法去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一)保护措施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保密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大部分公司都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相关的规定,但是文件制度的规定并没有根据公司技术创新、商业秘密革新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完善。如:纸质与电子形式的技术资料,公司没有设定专门的保密专员,没有进行内部定密,没有明确限定接触人员及使用报备登记程序,未形成体系化、严密化的保密管理机制。这些文件制度的漏洞,将很可能导致公司有关商业秘密资料存在失窃风险。

二是保密制度执行有待加强。部分公司会设置保密办公室(特别是军工产品承制企业),在办公电脑等设备上张贴了保密提醒纸条,规定了员工离职交接程序。但在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流于形式,没有进行工作资料、办公U盘硬盘的清点。同时虽然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专门设置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但少有员工真正对有关条款及保密制度等知悉,在员工保密教育、宣传、培训上存在诸多不足。

三是核心商业秘密保护存在漏洞。公司的技术资料的保管,很多公司都会给到研发部门的文员或者公司的档案管理员进行保管,随意性大,没有经过公司领导层集体商议决策,没有交接手续,没有签订专项的保密协议,且存储这些技术资料的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如移动硬盘、U盘等没有加密程序。

四是竞业禁止管理存在短板。员工离职时,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并每月支付补偿金,但对离职员工是否遵守竞业禁止约定情况没有进行跟踪查实,公司在员工离职后没有及时了解动向,没有告知和重申保密义务。同时,公司在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也没有要求离职员工主动向公司汇报目前工作情况动向。但是,跟踪管理的措施往往是被动的,离职人员有无新单位从业、在哪个单位从业、从事什么岗位、是否投资经营同类业务等,这些真实信息的获取都有很大难度,一定意义上限制了原用人单位对离职人员竞业限制履行的管理,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五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等关键岗位,未进行背景调查或者背景调查信息不全面。背景调查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或用人单位自己调查获取信息,其中对于是否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尤其是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和用人单位难以获取,而且更重要的是,背景调查需要经过拟入职人员的书面同意与授权,否则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最终将影响对拟入职人员的判断。

(二)保护措施的优化改善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发展壮大的核心竞争力,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建立体系化、严密化的保密管理机制。加大企业法务投入,细化完善企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条款设置。根据公司技术革新情况及时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保密管理规定予以更新完善。对技术研发类员工的办公电脑做断网与限制USB接口处理。对外发送涉密数据应当经过公司高层的审批,并采取加密措施(如“加密狗U盘”),数据发送与密钥发送不能采用同一通道。

二是健全企业内部分级分类保密管理机制,建立涉商业秘密文件使用全程留痕机制,覆盖入职、在职、离职全程全员。对重要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科学评估定密,设定保密专员,限制接触人员,建立使用、归还、回收登记制度。其次,不定期监测侵权情况,特别是在完成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后,应紧密跟踪知识产权动态,关注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如果发现别人在后也申请了类似专利,可行使在先权利申请他人的这个专利无效。若发现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对侵权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规模、侵权所得或公司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三是加强保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督查。印发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规定,要求涉密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学习遵守。加强涉密人员离职实质性审查工作,重点检查办公资料、涉密移动硬盘、U盘等重要文件交接情况。常态化开展保密教育、宣传、培训及执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员工新签、续签劳动合同及晋升培训时重点开展保密制度学习。

四是加强对核心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应将设计、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部纳入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核心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当存储在加密设备中由专人保护。如果交由无权接触的人员保管,应当经过公司领导层商议决策,办理交接手续,签订专项保密协议,避免发生失窃情况。而对于软件程序代码的保管,须拆分保管于备份,避免集中在一个人。其次,在日常和业务合同中,涉及需要保密义务时,企业应把违约责任约定的越严苛越好,把需要披露的东西的保护范围设置更广一些,同时可以设置一些监督或第三方来审计,能够进行抽查。在合同中注明,本身就有一个威慑力。第三,保护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新技术研发出来后,一定要做好切割。哪些可以申请专利,哪些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否则容易把商业秘密做成了专利而披露。所以要做好专利布局。

五是补齐竞业禁止管理短板。竞业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衡量是否属于可以签订竞业限制的主体,核心取决于这些员工是否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机密。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岗位等员工离职时,应当主动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由公司支付补偿金,定期对离职员工是否遵守竞业禁止约定情况进行跟踪查实。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同时,应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提醒离职员工遵守竞业禁止约定,否则公司有权进行法律追责。

六是对商业秘密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对重要的原料或者零配件实行编号替代和分部门管理的方式。同时,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七是寻求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公司一旦发现商业秘密存在泄露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寻求帮助。措施主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向公安部门提出控告、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等,以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八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并管理,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竞业限制义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此平台,共享信息系统,实现同行业竞业限制义务人员名单的共享。用人单位在招录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时可以借助平台来判断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及人员的诚信度,对在平台上存在不良记录或录用风险的人员予以拒绝录用。而对已离职须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借助平台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其履行情况,从而也降低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创新已是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源动力。企业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等问题多发频发,已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痛点所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但使企业辛苦建立起来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毁于一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给许多企业家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力维护企业创新的碧水蓝天。(作者系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审计部经理,宁波、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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