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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10-12 09:4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674

近年来,山寨商品频出

这些令人哭笑不得的奇葩山寨假货

你是否有中招?

“七匹狼”VS“八只狗”

虽然“你”名气大,但架不住“我”数量多

“你”有SK-Ⅱ,“我”有SK-D

“康师傅”“廉师傅”齐上阵~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近日

中方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跟随小编镜头来一探究竟吧!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浙江省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合规申请注册“爱某逗”商标,使用于蚕豆食品包装。2017年10月,被告人黄某和蒋某注册成立怀化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加工及销售,且于2020年1月申请注册“湘某名”商标。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蒋某未经浙江省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委托广东省潮州市某包装厂参照其从市场上获取的“波某猫 爱某逗”蚕豆食品包装袋式样进行仿制,使用了“爱某逗”字样,且字体、排列无明显差别,只是将围绕“爱某逗”字样的图案作了适当变化,并将包装袋左上角的“波某猫”以“湘某名”替代。经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黄某以怀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使用“爱某逗”商标的蚕豆食品金额高达97万余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

法院判决

庭审现场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被告人黄某常年患病并动过大手术,家中尚有瘫痪在床多年的母亲需照顾,每月需花费巨额医药费,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被告人蒋某、黄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八万余元。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中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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