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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兼职”高管,引发两企业专利权属和商业秘密互诉

发布时间:2022-11-28 10:2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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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莺



案件摘要:A公司明知X员工在B公司有股份的情况下,依然与X签订劳务合同,并安排为商务负责人。在X员工离职A公司后,A公司发现X员工离职一年内在B公司申请专利,遂将B公司及X员工告上法庭,索要相关专利权属。随后,B公司以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将A公司告上法庭,并以X员工在A公司任职期间泄露了其商业秘密为由,反将A公司告上法庭。


11月25日,西安新通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通药物”)在科创板审核的二轮问询答复内容公布。
针对上市委在首轮问询中提到的公司前高管席志坚为凯华公司前股东及公司前任高管,且新通药物与席志坚及其关联企业存在多项股权、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新通药物虽然在首轮答复中进行了回复。
但是在二轮问询中,依然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再次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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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轮问询

针对相关诉讼,新通药物做出了更详细的回复。尤其是对涉案关键人员席志坚的从业经历,以及因为其在两家公司的工作变动,而引发的相关诉讼细节进行了公开。

根据新通药物的披露,席志坚的从业简历为:

在新通药物收购凯华公司前,席志坚任凯华公司CEO。2015年,新通药物收购凯华公司后,席志坚任新通药物的首席商务官。

席志坚于2014年5月20日创办另一家涉案的争议公司浙江柏拉阿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柏拉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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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轮问询

2017年3月,席志坚与新通药物商定,双方自2016年12月解除合同。

截至二轮回复出具日,席志坚直接持有另一家设案公司柏拉阿图的17.8084%的股权,并担任柏拉阿图董事长、总经理,为柏拉阿图法定代表人。柏拉阿图是浙江一家从事抗病毒药物和糖皮质激素药物研发的公司。

双方的矛盾就是在席志坚在新通药物和柏拉阿图的任职经历所引发。

据新通药物披露,2015年5月,新通药物收购凯华公司后,聘请席志坚担任其的首席商务官。席志坚入职时,新通药物已知悉其为柏拉阿图的股东,但考虑到未来潜在的产品引进及合作机会,新通药物与席志坚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认可席志坚为柏拉阿图股东,席志坚应将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新通药物的工作上。

席志坚在新通药物履职期间,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各类信息,若需要为柏拉阿图使用,需事先汇报并征得新通药物的书面同意。

同时,为保障新通药物自身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新通药物与席志坚签署了《关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无利益冲突、竞业限制的协议》,约定席志坚在职期间执行发行人任务或主要利用其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或者离职一年之内作出的与其在发行人 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属新通药物所有。

席志坚的《职位说明书》载明,其岗位概要为主持新通药物的对外商务拓展及产品引进工作,并兼任凯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在2017年3月双方解除合约后,要求席志坚离开新通药物后不得泄露和使用其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关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无利益冲突、竞业限制的协议》。

正是这一经历,成为两家公司知识产权系列纠纷的导火索。


01

专利权属纠纷

2019年底,新通药物在专利检索过程中发现,席志坚从离职后,以其作为发明人之一,并以柏拉阿图、杭州国谋(系柏拉阿图全资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涉案专利,且专利申请均于席志坚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与新通药物相关许可专利和核心项目类似。

新通药物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系席志坚在其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遂于2020年1月22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专利/专利申请属于席志坚在发行人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应归新通药物所有。

两起案件,分别涉及5件发明专利和1件发明专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2月及3月作出上述案件一审判决,认为席志坚在新通药物处担任首席商务官,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中涉及的项目均为商务洽谈、技术引进相关的内容,与涉案专利的研发无关,新通药物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席志坚的本职工作包括研发涉案专利、涉案专利系席志坚在本职工作中完成,或属于主要是利用发行人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新通药物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后,新通药物就上述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上述案件二审判决,认为:(1)根据在案证据,席志坚就职新通药物期间,任职岗位为首席商务官,工作职责为商务拓展和产品引进等,并未涉及技术研发。新通药物关于涉案申请系与席志坚在新通药物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发行人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2)新通药物所称的席志坚主要利用的发行人物质技术条件指向的均为“替诺福韦等核苷类药物可以合成肝靶向药物”这一研发思路,而公开日为2009年7月8日、申请人为廖国超、名称为“肝靶向抗病毒前体药物环状磷酸酯及其应用”的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已明确公开“替诺福韦等核苷类药物可以合成疗效高、毒性低的肝靶向药物”这一研发思路,新通药物所主张的物质技术条件属于该领域已公开的现有技术,并非其独自掌握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遂判决驳回发行人上 诉,维持原判,该等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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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轮问询

02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纠纷

在前案做出一审判决后,柏拉阿图和席志坚认为新通药物的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遂于2021年4月1 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通药物提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但该案在2021年9月,柏拉阿图、席志坚就主动撤诉了,新通药物表示未曾与柏拉阿图、席志坚就其撤诉行为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或安排。

此后不久,2021年12月,柏拉阿图以相同的理由第二次将新通药物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在2022年5月,柏拉阿图又主动撤诉了,新通药物表示未曾与柏拉阿图就其撤诉行为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或安排。


03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上述四起案件均已结案,双方之间谁也未受到实质影响。

2022年1月,柏拉阿图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通药物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

目前双方尚未结案的只有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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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轮问询

柏拉阿图起诉认为,席志坚于2014年5月20日创办柏拉阿图并持续担任其高管职务。柏拉阿图自主研发肝靶向技术相关抗乙肝、 丙肝、肝癌新药技术。根据席志坚与柏拉阿图签署的劳动合同,席志坚应当对柏拉阿图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柏拉阿图认为,在席志坚任职于柏拉阿图期间,新通药物在明知席志坚在柏拉阿图从事肝靶向药物研发的情况下,聘请席志坚担任首席商务官。

在新通药物任职期间,席志坚向新通药物披露了柏拉阿图的商业秘密,其中包括未公开的专利(丙型肝炎病毒抑制剂及应用)及多个项目(CH0005、CH0110、 CH0223、CH0006)研发信息,涉及柏拉阿图肝靶向技术抗乙肝、丙肝、肝癌新 药。

因此,柏拉阿图请求法院判新通药物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停止侵权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问询后认为,柏拉阿图仅将该技术秘密笼统地确定为“项目申报书中载明的 上述两类技术信息”。其所提供的项目申报书等有效证据资料中,没能反映丙 肝炎病毒抑制剂及应用专利、CH0005、CH0110、CH0223、CH0006 具体信息, 亦无关于上述项目明确具体的实质性内容。

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可以成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第一,柏拉阿图将其技术秘密信息确定为“丙型肝炎病毒抑 制剂及应用的专利及 CH0005、CH0110、CH0223、CH0006 四个研发信息”,但上述专利信息在项目申报书仅有名称、授权国家、专利所有者等内容,上述四个项目均系正在开发的产品项目概括说明,所谓技术秘密均缺乏明确具体的实质性内容,故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第二,没有证据显示发行人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案涉秘密,或者不正当披露、使用案涉秘密。新通药物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构成侵权。柏拉阿图主张新通药物侵害商业秘密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遂判决驳回柏拉阿图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柏拉阿图已提起上诉。


04

结语

从两家公司围绕一个关键人物展开的专利权属纠纷和商业秘密纠纷来看,两家公司的诉讼请求实际上都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还是在于对于相关争议焦点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各自的请求。

本案也给其他公司在法务合规上如何做的更加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案例。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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