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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顺”走商业秘密与人合伙生产获利千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6-13 09:5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621

  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顺手牵羊”,进入另一家公司后生产“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的产品,毛利润高达2500余万元。近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离职员工利用在原公司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产品,获取巨额利益的刑事案件,两被告人均被判刑。


  案情显示,武汉市A技术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继电保护测试仪是其主要产品之一。2021年,A公司发现B公司竟然生产了与该产品高度类似的继电保护测试仪,市场销量相当可观,对A公司的产品销售产生较大冲击。


  经了解,B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李某曾担任A公司的技术部门负责人,从事过继电保护测试仪的装配、设备调试等工作,2012年从A公司离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也曾是A公司销售部员工,2009年从A公司离职。


  A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要求员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也和李某、张某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要求他们承担保密义务。


  A公司在搜集初步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侦查及技术鉴定发现,B公司电脑中存有与A公司继电保护测试仪产品生产用软件目标代码相同的文件,B公司的继电保护测试仪与A公司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经会计鉴定,自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B公司制造并销售涉案产品的毛利润高达人民币2500余万元。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为查明技术事实,邀请各方技术专家到庭,围绕涉案技术问题展开辩论,整个庭审历时9小时。经过充分审查,法院对两被告人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掌握的A公司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明知李某的行为而与李某共同使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同类型产品,销售毛利润达25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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