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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时间:2015-05-15 10:2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227
  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在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指特定的人因为约定或者法定的理由在特定的营业中具有相关的禁止义务。例如: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不得在两年内不得在竞争的企业内从事相同的工作,而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商业秘密是指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且对权利人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或者有形的资产。
  最后,在劳动服务期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在员工离职以后要求员工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样的约定应该属于无效规定,至少在法律中是存在瑕疵的。比如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约定了两年的竞业限制,实际上该员工之工作了6个月,只拿了6个月的竞业补偿,那么员工是否要遵守2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呢?如果员工约定了2年的竞业限制期,而实际上该员工在该单位工作了十年,只有在最初的两年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后面八年都没有领取,那么员工在离职以后是否还需要遵守2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呢?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补偿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支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海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350号的判决中认为,:“刘某在职期间曾担任B公司销售组长一职;并曾与B公司先后签署过两份载有竞业限制内容的协议;在职期间也收悉B公司以“竞业补贴”名义发放的款项并在工资单上对工资构成签名予以认可(暂且不论“竞业补贴”在职期间予以发放有无法律上的瑕疵),可以认定刘某对其负有约定之竞业限制义务已充分认知。另外,除市场公开的客户信息,刘某担任销售组长,亦可能接触到并不公开的且具有商业价值的其他信息,例如客户的项目偏好、消费能力等。故刘某可归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诚信履行己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另B公司将竞业限制补偿与其他款项一并发放亦属通常的可被理解的财务操作,是否存在瑕疵并不影响相关款项的性质,如刘某认为B公司发放行为造成其利益受损,可另觅救济途径。”通过以上判决可见,在劳动者对竞业限制义务已经充分认知以及劳动者接触到了实质意义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即使存在不符合支付竞业补偿金程序上瑕疵的情况下,劳动者依然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p#分页标题#e#
  综上是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中实务中企业对竞业限制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中所遇到问题的集中阐述。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在必要的时候应当聘请律师对该问题进行风险把控,以防止竞业限制协议护着保密协议在出现纠纷时存在瑕疵。来源:网络(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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