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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背景音乐 超市被告侵权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因为在店内播放歌曲《天路》,宁波本土连锁超市——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贝超市”)及其姜山店,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告上了法庭。这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宁波的维权第一案。

  4月15日上午,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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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未经授权

  播放他人作品

  音著协浙江地区的代表邱林峰称,2009年,音著协就注意到加贝超市未经许可播放音著协会员作品的行为,他就此事和超市方面进行过交涉,希望超市得到授权后再播放这些作品。此后,他还通过律师给超市方发了律师函,但是超市方面一直不予理睬。

  2010年年初,音著协工作人员带着公证人员在姜山店进行了取证,当场确认了姜山店正在用CD播放音著协会员的歌曲《天路》,该行为未得到音著协的授权。

  今年3月4日,音著协向鄞州法院起诉了加贝超市及其姜山店。

  

现场交锋

  焦点1是否合理使用?

  超市方:没有依靠歌曲盈利

  超市方表示,超市是在合理使用歌曲,消费者购买唱片用来播放的,超市并没有经营娱乐业务,没有依靠歌曲盈利,广播音乐与消费者选择购物场所没有关联性,消费者只会哪里方便、哪里便宜才会去买,而不是哪里音乐好听去哪里买。而且超市播放音乐是替原告传播作品,不会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失。

  音著协:播放音乐可促进消费

  音著协则称,超市播放《天路》不属于合理使用。音著协对超市所说的在为著作权人做广告、不存在损失的说法不认可;播放音乐也是超市经营的一部分,音乐对超市的购物环境起到了美化的作用,促进了消费。

  焦点2是否构成侵权?

  超市方:买CD时已经付了钱

  超市在购买CD时已经付了款,著作权人在许可发行公司时,已经得到了报酬,词曲进行发行、制作CD以后,维权到此为止。

  音著协:未经授权就是侵权

  音著协方面认为,超市为了经营需要播放歌曲《天路》的行为从未征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费用,因此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焦点3如何赔偿?

  音著协:索赔各项损失2万元

  在起诉书中,音著协明确提出了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和姜山店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2万元的诉求,其中维权费为4700元,其他为经济损失。

  超市方认为,音著协提出的赔偿诉求没有合理依据,譬如音著协提供的证明中,律师费为3000元、公证费为1000元,而按照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是超标的,应是1300元,公证费根据浙江省公证服务标准应是500元。

  超市方:赔偿没有合理依据

  超市方还在庭审中表示,音著协还有意搞复杂化,把本可以在超市所在地一次性解决的问题分成了4次起诉(接下来,音著协针对超市及其其他连锁店还有3次起诉),不仅提高了诉讼成本,而且给超市带来了麻烦。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庭审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院将在以后的日子里为双方做进一步调解。

  

庭后说法

  律师观点

  建议本土超市抱团应诉

  超市方的代理人——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吴科贤律师说,在以前,超市播放背景音乐被认为侵权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在有些发达国家,超市的行为是侵权的。

  吴律师还特意谈到了音著协在最近将连续4次起诉加贝超市,他认为,音著协的收费标准是单方制定的,按照著作权法这种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标准来收取,但是目前国务院还没有这样的标准。

  吴律师建议相关企业联合起来应诉,建设一个基金会,一起与音著协打官司,主要是争取一个对收费标准的话语权,不能由音著协单方来制定收费标准,而应该协商解决。

  音著协

  将维权行动进行到底

  针对吴科贤律师的质疑,音著协浙江地区的代表邱林峰先生回应说,只要是公开播放的作品,属于表演权的范围,就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目前,音著协对会员的作品采取授权使用方法,针对不同性质的商业实体,音著协按照对音乐作品的依赖性和国际惯例等多种因素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例如商场超市,每年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是2元,而餐饮类商业实体,每年每平方米收费在7~8元。

  邱先生特别指出,音著协不同于单个的著作权人,其收费标准得到了国家版税局的认可。

  此外,邱先生还透露,杭州的商场和超市在这方面做得已经比较规范了,几乎所有的大型商场、超市都得到了音著协的授权,譬如,银泰、家乐福和沃尔玛等。在宁波,三江超市和雅戈尔的各个卖场也得到了音著协的授权。但是,宁波还有一些本土的商场和超市没有得到许可。

  邱先生说,作为大超市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大,所以音著协以后将在宁波、温州等地将陆续开展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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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著协

  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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