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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解读《物权法》"雷锋"精神无助于市场竞争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今年两会中最引人注目的大约就要算是《物权法》的审议了。《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民众关系最大、最直接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发展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部立法,它将决定着中国未来的改革方向。   从字面理解,也许人们会误以为《物权法》只是对物的界定和对物的权利保护,误以为《物权法》的物只是在指实体的物,或不动产的物。其实这个《物权法》中也包括着非实体物的权利保护,包括了动产的物,以及用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经营、投资以及收益的权利。   明确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   物权只是人权、公民权和企业公民权利中的一部分,其主体不是物,而是附属于权利人的物。对权利人物的保护实质是对权利人的保护。丧失了权利人物的法定归属权利等于最终剥夺的是权利人的基本人权。   物并不是仅仅用于消费的物,更重要的是货币、投资、生产资料等用于投入于市场经济的活动之中获取投资收益的物,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这与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策紧密相关。缺少了对公众获取投资收益权的保护,仅仅剩下对消费物品权利的保护,物权法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华远是中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在房地产销售中实行了“业权”分配制度的企业,华远的“业权”分配解决的恰恰是《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所要界定与解决的问题。   华远所实行的“业权”分配制度是用契约的方式在中国有立法之前,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自觉自律的维护财产权利的平等,让制度变得更为合理而确定的,也因此被全国消协评为最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信得过的企业。我也恰恰认为应从这四个方面来认识《物权法》的伟大。   一、立法是一种契约   立法(从经济的角度看)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是国家(或国王)对公民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也是国家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建立市场或生活的预期,建立一种长期的信念,建立一种稳定的发展秩序,并保障国家的强大。   从世界各大国的崛起和兴衰看,其崛起的前提都在于这种契约制度的建立。早期的欧洲封建王朝不同于中国的传统历史,并非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是一种贵族和公民承认国王的统治地位,并向国王(或国家)纳税,同时国王(或国家)要保护贵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等一切合法权利(当时法律也许并非公平)的“准契约”关系。英国崛起前的都铎王朝在王权最盛之时仍受三项原则的限制包括国王(或国家)不经议会同意不得立法和征税,必须按国家法律掌管行政。   正是基于这种对私有财产权利的合法保护,才使这些国家都曾从一个小国变成了巨大疆界或占领区的强国,出现了如葡萄牙、西班牙或荷兰等人口并不能称为是大国的强国。   最典型的案例是几乎所有的著名航海家们的新发现都是基于这样一种契约的精神或契约的保护。   如世界知名的航海家哥伦布(也是中国知名的航海家)的故事就是代表。哥伦布拥有航海技术与冒险精神,但缺少财力与实力,于是就在葡萄牙与西班牙争夺海域与殖民地的竞争中寻找商机,由国王提供财力、建设航队、提供后援与实力,而哥伦布则用自己的航海技术与冒险精神作为资本入股,并按合约保证发现新的大陆与航线。   哥伦布并没有能从当时航海技术最发达的葡萄牙国王诺奥二世那里获得有合理风险报酬的合约,才转而将机会投给了西班牙的伊莎贝拉女王。   在国王、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博弈中,6年之后哥伦布才与伊莎贝拉女王签定了历史上有名的《圣塔菲协议》,从而实现了美洲新大陆的伟大地理发现的梦想。   《圣塔菲协议》规定:(1)女王陛下任命哥伦布为他行将发现或获得的一切海岛和陆地的统帅并且可以世袭。(2)任命哥伦布为他行将在所过海洋上发现或获得的陆地和海岛的副王和总督。(3)在这些地区将来的一切黄金、白银、珍珠、宝石、香料及其它商品他都可以征收和保留1/10,并且一概免税。(4)任何涉及这些商品或产品的案件都由他或他的代理人以统帅身份进行裁定。(5)他被赋予选择权即对驶往这些新属地的船只负担其总费用的1/8,或收取其利润的1/8。此外,哥伦布还得到了海军上将军衔和“唐”的贵族称号。   正因为这种财产权利的保护与激励性的诱惑,才有了哥伦布新大陆的发现和麦哲伦(另一个哥伦布式的人物)的环球航行,也才造就了一个疯狂的争霸欧洲与世界的强大的西班牙帝国。   中国也曾有伟大的航海家郑和,也曾创造了世界航海史上的奇迹。但皇权的一统天下,虽然可以在没有激励机制的作用下用愚忠让臣民承担航海的风险,却不能用没有私有产权保护的制度寻求和创造发展,最终皇权的“关闭门户”则让伟大的中国即没有从郑和的远航中扩大经济贸易,也未能给中国带来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反而让本来已拥有知识产权的航海技术的中国,在甲午海战中惨败于历史上并不如我国航海技术的日本。   正是缺少对私有产权的承诺与保护的制度,最终让曾在世界上占GDP总量比例巨大的中国并没有出现欧洲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进步,也正因为这种皇权的制度安排,让冷兵器时代的强大中国在热兵器的威胁面前,沦为了半殖民地的状况。   早期人们会用说活算数来表示信用,但在一个国家或众多的民众或对象面前,就不能简单的用说活算数,而要用白纸黑字记录下来,经各方博弈而统一通过形成立法。立法可以有多种方式来实施监督,可以用国家机器、司法或武装来维护。一旦一方出违背契约时,有相应的纠正手段或者明正言顺的实施“民主选举”或“暴力革命”,直至让违约必须付出高成本的代价,使各方都不得不服从这一契约关系。   契约在这里起到了维护秩序、稳定社会环境的作用,让各方都在有秩序的竞争之中合法的求生存,不断争取和维护各方的权力。 二、重在坚持市场经济   第七届中国企业家年会上,首席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教授做了《企业与社会》的专题演讲,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这种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必要性和法律缺失的危害性,尤其是对企业公民利益的保护。   这些经济学与实践相结合中许多都涉及到《物权法》中的权利保护问题,包括在房地产领域中的大量现象几乎都可以用经济学与物权法来解释。   从宏观层面看,未来对中国经济发展存在的最大威胁就是要不要坚持市场经济之路的信念。这取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态度和政治取向。《物权法》能否被通过恰恰取决于这种斗争。   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交换经济,而交换经济的前提就是保护私产。正如马克思曾说过的市场交换产生于两个前提:一是分工;二是保护私产。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缺少分工和交换。计划经济的配给制也会限制分工与交换。但当市场经济与交换非限制性产生之后,当社会分工随着技术革命专业程度提高之后,对私产的保护就成为了非强盗经济的可自由交换选择的前提。《物权法》所要立法保护的正是这种市场经济的前提。   中国的宪法已经确定了中国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对公民权力,特别是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的相关法律,因此使正常交换的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大量去市场化的现象。包括对改革之中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批判、动摇与怀疑而引起的各种争论,也包括用道德观念试图推翻市场经济的攻击。   近两年从上到下可以看到大量的反市场化倾向的行政改革与部门法规,也可以看到大量反市场化的舆论导向。   最典型的大约就是不再相信价值规律的一些舆论和作法。从部分人开始攻击与怀疑“效率优先”开始,直到用行政法规来干预《价格法》中明文规定的市场调节类产品的价格,包括违背市场价值规律的“限价商品”,也包括对房地产行业“暴利”现象的攻击和对用个人的钱进行房产投资的限制性规章及舆论攻击等,还包括过分的扭曲企业的社会责任,让市场竞争在道德观念约束下失去了有效资源配置的基础,让生产力被紧紧的捆绑在一个被用“雷锋精神”划出框框的局限之中,给经济的发展制造了无限的障碍,用伪社会公平的“均贫富”理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物权法》所保护的是权利人拥有物权,使用物权进行消费或取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公民或企业使用和利用这些物权,只要是在合法的经营条件下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都应得到保护与鼓励。《物权法》对此在六十六到七十条中做了专门的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盈利是企业被《物权法》保护的一种权力,那么企业就绝不应为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再去支付法律规定之外的道德成本或其它任何舆论成本。合法获取盈利是企业的权力,同时也是企业承担市场竞争风险的激励。   非垄断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盈利能力既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也是考核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费里德曼等人的说法,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在合法的经营条件下,最大化的利用社会资源、创造最大的社会财富、并获取企业应得的最高利润。   消费者所接受的购买消费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就是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和财富。利用有限的资源,当然是创造的收入越多说明企业的竞争力越强,反之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而成本则就是企业使用这些社会资源的代价,成本中也包括企业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支付,如税收、工资、环保等,最终产生的剩余利润则是企业要承担不确定性风险、创新技术能力及维护市场秩序的成果与奖励。   这种剩余价值的激励才能引导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稀缺资源,让有限资源被最大化利用,并推动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从而形成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然而在中国社会的今天,企业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反而被扣上了“暴利”的帽子,反而成为了一种被社会称为最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的现象,成为了一种被称为社会公敌的罪名,于是尽管是合法基础上的谋利也被视为是商人的唯利是图了。   如果连合法经营并获得利润的权力都要被质疑,如果价值规律不能发挥作用,那么中国又如何建设市场经济的体系呢?   《物权法》的立法恰恰要解决的正是这种政策与观念上的混乱,要理直气壮的保护私人与企业投资经营并获取利润的权利。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遵守法律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这种妨碍也包括了社会舆论。

三、财产权利的平等   从宪法中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歧视到《物权法》的各种财产权利平等,走过了几十年漫长的争论之路。至今有许多受旧传统意识影响的人仍在坚持公有制一统天下才是执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之路,被错误的理解马列主义的教条所迷惑。至今这种改革取向的斗争,继续在《物权法》的争论中充分的显现。   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是指全部生产资料的占有,但它的本质归根到底是对人的劳动的占有”。因此马克思在对旧的制度的分类描述说:“把劳动者和土地一起占用,就是奴隶制……占有土地并通过土地租佃占有劳动力,就是封建制……占有厂房并通过交换占有劳动力,就是资本主义雇用制……。”也许用这种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推论对人的劳动占有的方式,可以解释在改革之前中国的计划经济之下公有制之所以不能带领中国人民致富的原因。   中国最重要的改革就是从中国的农民先用承包制的方式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开始,到允许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过渡。没有个人的财富是不可能有社会的共同富裕的,没有个人财产的拥有与支配的权力,也不可能有和谐社会的诞生。《物权法》则是在允许私人拥有财产权力上,用立法的方式对这种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支配与收益保护的立法。   许多人会担心私有财富的增加、允许私人投资领域的扩大与对私有产权、物权的过度保护会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会让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动摇。其实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度的一种误读。   当中国大量靠税收或农村补贴城市而形成的大量国有资产未能以国家所有权方式取得收益(不管是明补或暗补的形式)时,则这个资产只被这个企业或行业的员工所占有,并获得个人劳动的高收入分配(如中国已经出现的国有垄断行业之中的高薪现象)。这个资产实际已被私有化了,因为垄断或专营而形成的利润并没有回到全民的利益再分配之中。   当私人的财富用于投资、生产时,尽管其生产或经营的目的是取得个人更高的收益,但这些投资已在没有第三者的帮助之下无法变现了,等于已经变成了社会财富中的一部分。这些投资安排了中国大量的就业、提供了大量的税收,这个私有的财产已变成了有更多人可以借此共享之机获取劳动或创造收益的分享资产了。有多少掺有个人持股的私有投资(如蒙牛等)不都是在以个人的私有资本为主创造更多人的财富与社会的财富吗?   重要的已不是为了私有财产的保护会创造少数的富翁利益,而是通过对私有资产的保护可以创造一个对社会起到稳定作用的中产阶层,至少这个中产阶层不会在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像极少数首富那样将大量资产向境外转移,他们的物权不管是用于投资还是用于消费都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物权法》恰恰要保护的是绝大多数无法获得足够的消费资金到发达国家消费与生活的本土人群。当这个法律被确定和能起到保护作用时,也许这些向境外流动的财富就会转而变成在国内的投资与消费了,就会更有利于培育一个更庞大的中产阶层了。   毛泽东的伟大正在于毛泽东根据中国的革命实践,突破了马列主义的革命只能在无产阶级——工人阶级最集中的地方发动、突破与十月革命依靠工人阶级革命取得成功的经验约束,成功的创造了“农村包围城市”的中国式武装斗争,并取得了夺取政权的胜利。毛泽东在马列主义的理论基础上的创造性突破已证明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不是“本本主义”的“凡是”是唯一标准。   正是“打土豪,分田地”的“二亩地,一头牛”而不是“牛奶和面包会有的”在激励着数百万的支前大军冒着枪林弹雨和生命危险、用小轮车与肩挑背扛运送着弹药和粮草、运送着伤员和病号,才打败了国民党的几百万正规军,取得了新政权的胜利。   遗憾的是当时没有《物权法》,几万万农民无法在战争之后的和平中用法律保护这用鲜血与生命换来的土改成果。从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农民用于入股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变成了集体的公共资产。最终的一稿《物权法》中仍然将农村的土地列为了集体所有的财产,但如果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时,这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共同表决同意将这些集体的财产分配并实行完全私有时是否合法呢?   既然是集体的财产,集体当然有《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支配物权的权利了。他们有处置的权利时,是否可能实行集体破产或清算式的再分配呢?一个集体的公司或企业可以依法破产或清算那么集体所有的其它财产当然也应可以用同类的方式进行处置了! 四、让制度变得更为合理   伟人与庸人的不同在于,伟人做事是分合理与不合理。当合理而不合法时,伟人们会用各种手段的方式去修改法律,并使法律修改的更加合理,让合理不合法的事变成合理合法的事。《物权法》就是要让过去合法但不合理的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变得合理合法了。   小岗村的土地承包制正是在这种只论是否合理,而不论是否合法的情况下,用生命换取了法律对承包制的合法性承认。一个伟人因此而重新修改了中国的宪法,让土地可以成为商品、可以流动、可以成为有限拥有的生产资料,才奠定了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   庸人们则是看合法不合法而不管合理与不合理。因此在高唱“社会主义好”的歌声中“享受”着贫困的生活,直到一个伟人打破了这些陈旧的观念才在改革的大潮中知道了“什么是幸福”。而改革仍然让那些默守陈规的人处于了市场竞争中的底层,尽管是在合法中生存,却仍然成为了改革中不合理的未能分享改革成果的一个群体。他们发现的是失去了传统方式的心灵保护,引发了更多对社会的不满。另外一群人则在充分利用合法的武器,寻找商机并发了财,但他们仍然在担心这些目前用合法的方式获取的财富是否有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于是他们拼命的赚钱,并将财富向境外不断的转移,并加剧着收入差别的社会矛盾。   形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则在于不完善的法律所造成的制度缺陷。制度的合法而形成的现实中的不合理,让生产力无法被彻底解放,让价值规律无法发挥所有的作用。而《物权法》则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未修改宪法的基础上,推动了宪法的解释,让宪法坐在了更多法律体系支撑的宝座上。   许多欧美国家靠宗教信仰统一人们的思想,用“上帝”来安抚社会的贫富差别,让人们可以忍受社会的不公平。“上帝”不会说话,因此不会骗人,也不会犯错误。出问题的只是那些错误的理解了“上帝”的意图的传教士或神父们,于是这个偶像可以被奉为圣人并长期存在。   但马克思却无法理解现实社会中的变化,任何政党的领导人都会有对社会不同的理解,也会有对现实的重新认识,因此无法像上帝一样不犯错误和永远正确。生活在中国这个社会中的民众却在文革之后失去了曾经信奉多年的神,中国的改革推翻了许多曾经被深深的印在人们脑海之中的“正确”,新的评价体系让社会开始重新认识过去、今天与未来,他们更关心的不再是偶像,而是谁能让他们过上更幸福的生活,谁能让他们行走于世界大地时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谁能让他们拥有更多的自尊与自由。   计划经济与“一大二公”并没有给中国带来经济上强大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但改革却给了更多的民众以机会,让人民从改革中看到了希望。尽管这个社会中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绝没有任何一个生活在中国大陆这片土地上的人没有在改革中受益,改革让所有人都不同程度的提高了生活的质量。   如今新的《物权法》则代替了“上帝”,成了对人权、物权的一种保护,起码让所有的人可以放心在这个法律的保护之下,成为自己的主人,可以不再是“以天下为已任”,而是在创造社会财富中创新自己的生活了。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的国家都不可能完全靠国家的福利来保证每个公民都能过上好日子,必须靠共同的努力,尤其是公民个人努力来创造未来。   因此才有了非公经济与非公就业,才有了必然对私有产权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才有了民众迫切要求和等待着《物权法》的出台,有了对私有产权和私有投资合法地位的确立,才能让更多的人将财富转入于市场经济中,创造更大的财富。   由于政府保障体系的缺位,社会中出现了大量对房价不满而引发的对房地产市场与行业的不满,也引发了各种专家、学者去市场化的争论。   如有人提出要取消这个行业,让居住者像农民种地的最初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一样自行生产或自行委托生产而满足住房要求。也有人提出一年或三年不买房,似乎不买房能改变市场中的价值规律作用。也有人提出合作集资建房的方式,似乎这样就可以减少市场交易中的税收与利润。   那么《物权法》已经告诉了全社会,中国将坚持有市场经济的道路。商品的生产与交换必然在有产权保护的条件下,实行更严格的分工,用行业或生产链条中的分工细化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与效率。而上述的这些论点显然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背离的。   是否因为汽车的价格高就取消这个行业。每个要开车的人就都去自己生产汽车或自行委托生产呢?是否因为汽车贵就用几年不买车的方式试图降低车价呢?石油涨价时是否也可以用几年不购买石油的方式来改变价格呢?是否所有的行业都可以用合作集资的方式进行加工与生产呢?最终中国是否还要建立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呢? 这一点在《物权法》的第一条中就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物权法》的出台绝不仅仅是对产权进行保护的意义,其背后是要利用对各种产权的保护推动权利人对物权的利用,从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让中国更加强大与和平崛起。   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今天,解决收入差距的最好办法就是发展市场经济。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能提供更多的公平机会,才能有利于分配结果趋于公平的局面出现。也许一些人误以为是市场经济造成了收分配结果的差距,但事实恰恰相反。   从中国各城市的调查数据分析(张教授做了专门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①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城市,则民众之间收入的差距越小,反之则越大;②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在当地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大的,则民众之间的收差距越大,反之则越小;③是经济制度不稳定的地区收入分配的结果越不平衡,同时经济的增长率越低,反之经济制度的可变性风险越低的地区,反而收入分配的结果差距越小,经济的增长率越高。   张教授研究的结果恰恰告诉我们,当《物权法》出台同时对全社会的财产权利给以公平的保护,能对市场经济的制度给以肯定时,社会与市场的风险就会相对降低,就会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和分配结果的公平化。   《物权法》的出台将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将会表明中国坚持市场经济道路的决心。围绕着《物权法》的其它相关法律的出台,必将重新塑造社会的评价体系,重新建立平等财产权利之下的社会与市场秩序,为中国建设美好未来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综合历史的发展情况可以预见,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中产权制度的安排已成为这个国家或社会其它制度安排的基础。对产权与财富的保护程度决定着这个国家或社会的发展速度以及民主制度的建立。   可喜的是在多年关于所有制和对不同所有制歧视的争论中,中国终于走出了这关键的一步,在国有资产已经有强大的法律体系保护之下的中国,重要的是如何解决对非国有产权地位的认定和保护的问题。这也将决定着中国的长治久安的问题。“无产者无衡心”不仅在于公民是否拥有财产,而在于当这些合法的财产能否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力。   传统的所有制产权制度中更多体现的是“雷锋精神”,资产可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自由的划拨,并最终没有人会对资产负责。中国的社会需要提倡“雷锋”精神,尤其是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但“雷锋”式是英雄出生和成长于计划经济的公有制和供给制度下,“雷锋”精神无助于让人们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与人才竞争的局面,尤其是资本与价值规律的竞争,也无助于创造物质财富。   当社会中更多的强调用“雷锋”精神要求企业承担三次分配中的道德责任时,就将真正的“雷锋”精神,变成了宗教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了。不管是企业或是公民其物权使用的决定权并不在社会的舆论一方,而在法律保护中的权利人一方,是一种自愿的选择。最终用任何方式干涉与干扰这种物权的行为都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物权法》是对所有制的一种确定,也是对不同所有制产权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与保护。不是对公有制产权的侵犯而是建立公平竞争的机会和财产权利平等的地位。   如果竞争中让那一种产权经济获得发展,将证明哪一种产权制度更有生命力、更适合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未来。   当《物权法》被批准之后,现行法律与法规中大量与《物权法》精神相违背的规定也必须相应的进行修改。  我不知道最终被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会在第七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修改多少,但我知道一旦《物权法》被表决通过,那么一定会对中国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市场经济主体会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国家与社会对私有财产及物权的投资、使用、收益给以最充分的保护。   而那么利用职权损害私有财产权利与利益的现实必将会被改变。再用乱收费、乱摊派的方式要求公民与企业做法律之外的额外付出的行为将变成违法的行为。那些公民与企业被要求无偿的承担道德成本的行为也将变成违法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生存环境将被改善,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将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并起到解放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将要求国家更多的用社会保障的方式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而不是让市场中的经营主体承担国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也许《物权法》的出台将改变全社会公民的生活理念,将重建公民的社会信仰,将会充分利用私有物权的投资来解决公有制并不能给全社会带来幸福和财富的替代。新的价值判断与评价体系将在新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重新塑造,并将影响中国未来的世世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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