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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研讨会现场 2月26日下午,由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办的“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新大都会议中心召开,参加研讨会的专家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郑胜利,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张玉瑞,北京大学副校长陈光良,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厅副厅长孙爱民,国资委法规司司长周渝波,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何山,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段瑞春,最高检察院赵汝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一起出席会议的还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刘伯宁,上海市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妙春,原机械工业部电工局副总工程师高鹏,原机械工业部电工局局长周鹤良,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乃蔚。会议由原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副厅长陈永顺主持召开。

本次研讨会的内容是围绕长征电器一厂和华明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分析。 事情源于在贵州长征电器一厂工作的一名技术人员肖日明,肖日明1977年到1984年担任仿制M型有载分接开关的技术工作,肖日明离开长征电器一厂时带走了机电部的2张M型测绘图纸(79年的盖有作废印)和工作笔记本,1984年到1987年在江苏吴江开关厂担任总工程师,研制V型开关并投放市场,随后曾在上海汇丰开关厂和上海工程咨询研究中心工作,1991年在上海华明开关厂担任技术负责人。1993年在上海华明工业电器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1995年上海华明工业电器科技公司改革成立了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肖日明仍然在技术岗位上从事有载分接开关的研制工作直至1996年11月退休。期间1990年吴江开关厂起诉肖日明和上海工程咨询研究中心侵权,对此事吴江开关厂和上海工程咨询中心的签订调节协议,上海工程咨询中心补偿吴江开关厂30万元人民币取得了继续生产权。2005年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贵州长征电器一厂)向贵州省政府有关部门指控肖日明于21年前带走的作废图纸的行为系窃取商业秘密行为,2005年11月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介入调查,并在当月17日持拘留证到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拘留肖日明(肖日明当时在国外)并要求查封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载分接开关的技术图纸等(后因职工阻挠放弃了进一步的行动)。、

根据上述资料,与会的专家们展开了关于“肖日明的做法是否构成了商业秘密的侵权?肖日明当初所拿的图纸是不是属于商业秘密?”的热烈讨论,与会专家分析认为:从商业秘密的存在性问题上来看,肖日明是1984年8月份带走得2张图纸的,84年的年代背景是小平同志提出的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全国的技术水平的年代,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中也提到了研制科技成果后给各个单位提高整体的技术水平,从当时的情况看政府是提倡技术公开的,那么那2张图纸在当时来看说是商业秘密有些勉强。从保密性问题上来看,图纸上盖有“作废”的印记,当时长征电器一厂决定引进了德国的MR技术,而将肖日明参与绘制的图纸作废,事件的本身就是对图纸保密权的放弃。从法律上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在97年《刑法》修改后才有的,那么在97年之前,技术成果等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归属于财产里,窃取技术成果在法律法规上的定位属于盗窃罪,根据当时刑法的规定盗窃他人财产根据财产的价值将追溯时效定为5年~10年,而当时并没有立案,现在显然已经过了追溯时效,如果按照现行的刑法中对立法前犯罪是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不能追究肖日明当时的刑事责任。(刑法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我国新《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始见于1993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对于以前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要严格的按照1993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判断。根据现行法律商业秘密的4个特性: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利益性来判断,肖日明当初带走长征电器一厂的2张图纸的行为是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 通过与会专家们对案件的背景和法律适用的分析和研讨,得出的结论是肖日明的行为显然不够成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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