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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著作权遭遇“花样翻新”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杜颖梅

  1.03 亿网民,这是去年有关部门对我国网民数量的一个统计。当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一部分的时候,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网络著作权问题,不仅数量大且“花样翻新”,像博客秦涛状告搜狐、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公司把江苏电信推上被告席以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公司和百度关于提供 MP3 下载的纠纷等,不仅吸引公众视线,更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法律问题。 在线播放告你没商量   几天前,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公司把江苏电信告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各项损失3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的网站将华谊兄弟享有著作权的电影《大腕》放在网站上,供该电信的用户在线观看。   过去,看电影一般是到影院或是购买影碟,现在坐在家里通过网络也能观看了,但这种提供播放的网站一定要得到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据了解,目前通过网络观看影片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通过点对点的软件( P2P 技术)复制下载,然后观看;另一种则是直接通过网络在线播放的形式收看,相比较于前者,后者更省事。   华谊兄弟影业投资公司的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的王晓婕律师对记者说,网络的在线播放其实是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侵权人的这种行为,其实质是损害权利人的市场收益。   王律师说,尽管 P2P 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这类技术,诸如 bt 和 eD 等无不用于非法下载和上载版权保护的作品,从音乐到电影、软件和其他版权保护的资料,这种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对版权保护的文件进行共享是非法的。就目前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情况看,采用 P2P 技术下载的情况更多,但你难以找到最终使用人,从美国的判例来看,法院也只是要求 P2P 软件的提供者承担责任。虽然法国上个月出台了一个规定,对通过 P2P 下载者收取 20 欧元的罚金,但这种情况在国内实现还不现实,因此,我们选择告网站,就是因为侵权人目标明确,只要你未经授权擅自提供他人收看,就是侵权。 博客的稿酬谁来埋单   上个月,在上海一家网络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新浪科技知名女博客秦涛,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搜狐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博客文章,构成侵犯著作权,索赔 10 万元。   博客近来在网络中被追捧的程度难以用言辞来形容,徐静蕾的“老徐”访问量冲到了 2000 万之上后,广告商和出版社都追着来了,网络不仅造就了博客名人,而像新浪等门户网站更是推出了百万博客名人的栏目,无不是看重了博客的商业价值。与此同时,涉及博客的法律问题也浮出水面,对博客的著作权,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网络经营商还是博客本人,未经博客本人同意对已发表作品能否转载以及博客的稿酬给付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   “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理念来看,投稿的著作权人当然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过去业内一直有这样一种看法,网络捧红了博客,如果没有网络海量的转载,不会有你博客的走红,因而你可以享有著作权,但付不付稿酬是我的事。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另外,关于网络作品的转载问题也应该比照报刊作品一样,即可以转载,但一定要付酬。”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的魏晓昕律师对记者说。依照魏律师的意见,网站给付博客稿酬天经地义,博客在没有约定条件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没有问题。   对于首起博客著作权案,有关专家认为,是博客版权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成就了这场诉讼。不仅仅是博客著作权问题,而是整个的网络作品著作权问题,都迫切地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阐释。 提供 MP3 搜索引发的版权讼争   本月 26 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据记者了解,就在这一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百度侵犯音乐制品著作权一案进行二审。据介绍,上海步升是就自己享有录音制作权的胡彦斌、许巍等演唱的 46 首歌曲,发现百度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 MP3 搜索服务而起诉的。百度则认为,自己是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按照技术规则向网络用户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只是以链接形式为搜索用户提供动态的搜索服务,没有任何过错。   魏晓昕律师说,关于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服务商在其服务器中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不是侵权行为。但是,现在理论和实践界都有一个共同的看法,即间接或帮助侵权的概念,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对此熟视无睹则有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在一审诉讼中,法院认为,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限于搜集整理信息并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查询服务,而不是利用搜集到的信息内容营利。故判决百度向步升支付 6.8 万元。   因为提供 MP3 搜索而成为被告,百度不仅是在国内,在全球也是首例,它给互联网所提出的问题是,在搜索引擎服务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越来越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的今天,提供搜索引擎的服务商在赚钱的同时,也千万不要忘了他人的著作权。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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