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股东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由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最后判决其对公司10多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2008年3月25日,申弘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申弘公司)与岳群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岳群公司)达成协议,由前者向岳群公司提供一批包缝机和缝纫机,双方同时约定,岳群公司收到货后,于当年4月15日付款。但申弘公司按时发货后,岳群公司却没有付款,共拖欠货款15.8万元。去年9月,申弘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此过审理,法院发现岳群公司其实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名下基本上没有财产,根本无法偿还债务。 新颁布的《公司法》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本案中的李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岳群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法院最后判决其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滥用权力,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给那些企图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恶意逃债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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