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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受困于“百倫”

发布时间:2015-05-18 15:0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以慢跑鞋著称的品牌“NEW BALANCE”,当其品牌拥有者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欲在中国将“新百伦”商标注册在眼镜等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申请商标在眼镜商品上予以驳回,其他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新平衡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1263612号“新百伦”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2012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在第9类防眩罩、眼镜等商品上。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其他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后,新平衡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眼镜商品上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引证商标为第4621216号“百倫BOLUNE H|A|N|D|M|A|D|E及图”商标,由广东省自然人周某于2005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框等商品上。

  在新平衡公司的主张未得到商评委认可后,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平衡公司诉称,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其拥有的“NEW BALANCE”商标在中国以及全球均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申请商标是原告根据自身知名的“NEW BALANCE”商标进行音译而来,且原告的“NEW BALANCE”商标与其“新百伦”商标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存在抄袭、摹仿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百倫”,申请商标“新百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部分“百倫”,两商标如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二者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新平衡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NEW BALANCE”商标形成对应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 羚,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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