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蜻蜓”遇知识产权纠纷暂缓上市
浙江鞋业品牌“红蜻蜓”,在其准备上市之际遭遇了一场知识产权纠纷。同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的一家名为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下称鹿城红蜻蜓),以字号侵权为由将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红蜻蜓)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5日,浙江红蜻蜓发布公告称,因其近期收到侵权举报且需要进行核查,出于审慎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股票发行工作,而原定于当日进行的路演也暂取消。
上市遇阻
据了解,浙江红蜻蜓是一家集皮鞋、皮具、儿童用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时尚鞋、服装企业。浙江红蜻蜓此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58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初步询价工作已经于4月30日完成。
然而就在浙江红蜻蜓上市初步询价完成后,鹿城红蜻蜓于5月1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名举报称,其起诉浙江红蜻蜓侵犯其企业字号权一案,已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同时,鹿城红蜻蜓针对浙江红蜻蜓及其母公司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蜻蜓集团)之间的违约行为也已另行提起诉讼。鹿城红蜻蜓以浙江红蜻蜓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由,请求暂停后者上市。至此,浙江红蜻蜓的路演及原定于5月11日进行的上市交易均暂时中止。
浙江红蜻蜓早在2014年4月便申请上市,而记者在其此次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并未看到与鹿城红蜻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信息。
浙江红蜻蜓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浙江红蜻蜓是红蜻蜓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而红蜻蜓集团的前身是永嘉红蜻蜓鞋业,永嘉红蜻蜓的登记注册时间为1995年2月。
据了解,鹿城红蜻蜓成立于1996年3月,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主营服装、鞋帽等商品的加工与制造。
4月13日,鹿城红蜻蜓针对浙江红蜻蜓及红蜻蜓集团共提起两起诉讼。
其一,起诉浙江红蜻蜓,要求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红蜻蜓”字号,并赔偿鹿城红蜻蜓经济损失10万元。鹿城红蜻蜓在该案中诉称,浙江红蜻蜓成立于2007年9月,从事皮革制品及鞋材辅料的生产、销售。浙江红蜻蜓使用“红蜻蜓”字号,属于与其在同行业中使用相同字号的情形,侵犯了其企业字号权。据悉,该案将于5月29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其二,起诉红蜻蜓集团及浙江红蜻蜓,要求上述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鹿城红蜻蜓在该案中诉称,其与红蜻蜓集团早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双方均可使用“红蜻蜓”企业字号,但红蜻蜓集团为规避和解协议,成立浙江红蜻蜓,并由后者提起诉讼,要求鹿城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企业字号。鹿城红蜻蜓主张两被告属于违约行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付其200万元违约金。
数次互诉
据了解,因企业字号权及商标权纠纷,同位于温州市的两只“红蜻蜓”曾数次对簿公堂。早在2003年,红蜻蜓集团便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红蜻蜓集团在该案中诉称,其拥有的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于1996年11月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后经其宣传使用,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鹿城红蜻蜓在明知其“红蜻蜓”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前提下,仍将“红蜻蜓”登记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同时侵犯了其“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红蜻蜓集团请求法院认定其拥有的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鹿城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关商品上不得使用“红蜻蜓”标识,同时赔偿红蜻蜓集团经济损失200万元。(作者:毛立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上一篇: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在京二审
- 下一篇:英国拨300万英镑打击网络盗版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