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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案司法解释答记者问(3)

发布时间:2015-06-02 09: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问:《解释》中针对亲属间犯该罪以及为自用而犯该罪的从宽力度很大,会不会引起争议?
  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上游犯罪相比相对较小,司法实践中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很高。而且《解释》对于从宽处罚的具体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也考虑到了如何避免该规定被滥用。关于亲属间犯有关赃物的犯罪,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刑法典当中规定了处罚上的特例,我国古代也早有“亲亲相隐”的思想。从人伦和常理来看,亲属间犯罪以及为自用而犯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此类犯罪宽大处理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问:《解释》发布后,最高法院之前公布的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内容的司法解释,是否还有效?
  答:《解释》公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等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机动车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构罪标准或者“情节严重”情形已有规定。为此《解释》专门作了强调,人民法院审理上述类型案件仍然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作者:未知,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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