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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驰名商标不容侵犯 专家论证“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15-11-23 08:5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商业秘密网讯  2015年11月21日下午,“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宣告案论证会在上海举行,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商业秘密网主办,专家冯晓青(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王学政(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法学博士、《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扬(深圳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邓宏光(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佳恩(“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31年)参加论证,众多国内媒体、网络媒体进行采访,论证会进行分析、讨论和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杉杉菲莱”商标应当无效宣告,并提出保护商标权的建设性意见。

    “杉杉”驰名商标

    杉杉股份(600884)的“杉杉”注册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已成为国内服装行业的驰名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杉杉”有关的商标都成了傍名牌、搭便车的目标,我国许多驰名商标企业都已经不同程度地遭遇过同样的境况。

    消费者如果看到服装上标着“杉杉保罗”、“杉杉莱驰”、“方振杉杉”、“金牌杉杉”、“杉杉山”、“小熊杉杉”等商标,一定会误认为是“杉杉”驰名商标的子品牌而购买,但是,这些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为不予注册,成为无效商标。“杉杉菲莱”商标在中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更是异曲同工、如出一辙。其实,这些看似与“杉杉”有关的商标与“杉杉”驰名商标没有任何关系。杉杉股份从保护消费者、投资人合法权益出发,已经发出声明,并提出无效宣告。

    “杉杉菲莱”注册商标

    “杉杉菲莱”商标申请人为徐治强,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足球鞋;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游泳裤;腰带”等商品。2012年8月28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9722723号,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杉杉菲莱”商标由“杉杉”驰名商标和母公司杉杉集团的“菲莱”、“菲莱威尔”注册商标相加组成,从商标局网站能够看到,“杉杉菲莱”注册商标已经转让给钱学礼(义乌市鄂尔伊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专家论证:应当宣告无效

    专家们就“杉杉”驰名商标、“杉杉菲莱”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异议复审)、“杉杉菲莱”商标是否恶意注册、“杉杉菲莱”与“杉杉”驰名商标是否混淆、“杉杉菲莱”商标是否应当无效宣告等进行分析、讨论和论证,论证后认为,“杉杉菲莱”注册商标是将“杉杉”驰名商标和母公司杉杉集团注册商标中的“菲莱”两字相加,作为中国大陆消费者主要识别部分的汉字“杉杉”与“杉杉”驰名商标、“杉杉王子”、“杉杉君子”在文字、呼叫方面相近,“杉杉菲莱”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视上述商标为“杉杉”系列商标,不但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混淆,而且损害了杉杉股份在先使用的“商号权”。故“杉杉菲莱”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杉杉”驰名商标与我国许多驰名商标一样,知名度越大,越容易被傍名牌,在商标申请数量庞大、审查工作繁忙的现状下,为了不断加强商标审查制度建设,努力减少驰名商标企业的商标异议、异议复审之累,专家们建议,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制度,完善商标注册把控标准,在商标注册制度上切断傍名牌、搭便车,减少企业负担,让商标制度更加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需要驰名商标企业密切关注商标公告,按照程序有效举证,采取有效维权措施,保护商标合法权益。

(作者:郭晓东,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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