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司法解释 > 正文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附全文及答记者问)(26)

发布时间:2019-01-22 15: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问:当事人如何依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向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

  答:安排签署后,将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后,在两地同时生效。

  安排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有关民商事判决提供了明确指引。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受理申请的管辖法院,即向内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时,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时,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原审法院的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等。特别说明的是,为更好体现“一国”原则、方便两地当事人,本安排放宽了对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的要求,即只有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才需要依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要求办理证明手续。第九条就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理由、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等。

  问:被请求方法院如何审查?如何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