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杉杉股份商标维权的声明
声 明
敬启者: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于1997年7月28日获颁“杉杉”商标(第25类,注册号为1064765)。1999年,“杉杉”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我司的母公司)分别于2008年5月28日和2005年4月28日获颁“菲莱”商标(第25类,注册号为3413242)和“菲莱威尔”商标(第25类,注册号为3505142),并授权给我司控股子公司使用。
2011年7月15日,自然人徐治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杉杉菲莱”商标,并于2015年4月获批(第25类,注册号为9722723)。
我司认为,“杉杉菲莱”商标与“杉杉”、“菲莱”及“菲莱威尔”商标在商标名称上构成高度近似,且商标类别相同。自2012年8月起,我司持续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异议复审及无效宣告申请。
基于以上事实,我司严正声明如下:
一、“杉杉菲莱”所属公司及“杉杉菲莱”相关产品(如有)与我司或任何其他杉杉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在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的任何关联。
二、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秩序,公平、正义的经营氛围,规范、公正的知识产权环境,我司已经并且将会继续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享有或可能享有的任何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采取所有合法手段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直至消除“杉杉菲莱”对我司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同时,亦在此敬告服装界同仁及社会各界,希望能给予理解、尊重和有力支持,并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日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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