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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38号(3)

发布时间:2018-11-26 13:5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三十九)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

(四十)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

(四十一)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四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负责部门:证监会、人民银行)

(四十三)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负责部门:证监会、知识产权局)

(四十四)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汇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十五)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负责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

(四十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十七)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负责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四十八)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十九)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十)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负责部门:教育部)

(五十一)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负责部门:中医药局)

(五十二)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适用范围:广东自贸试验区)

(五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试点。(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适用范围:上海自贸试验区)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全过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地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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