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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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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使用许可合同

被使用许可人: (下称甲方)
著 作 权 人:宁波海曙福尔摩斯商务服务事务所 (下称乙方)
甲方为了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要求使用乙方的《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公司类操作手册),建立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根据《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双方共同恪守。
一、《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公司类操作手册)于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经浙江省版权局版权登记,证号:11-2006-A-255号,系乙方的研究成果,乙方拥有著作权。
二、乙方同意甲方有偿使用,使用时间为五年,自二00七年 月 日至二0一二年 月 日止,首年版权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甲方在经乙方盖章同意之日起三日内付入乙方帐户( 户名:宁波海曙福尔摩斯商务服务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支行,帐号:  ),并确定接收电子邮件的企业邮箱为: @ ;次年度起每年版权使用费为  元,甲方于每年6月30日前付入乙方帐户。合同期满日起,甲方可与乙方续订《使用许可合同》。
三、乙方在确认甲方已将首年版权使用费付入帐户之日起二日内按照甲方的企业邮箱发送《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公司类操作手册),乙方将版权许可文件和许可证号寄送给甲方,并在“商业秘密网”许可公告中公告。甲方有网址的,进行链接,以扩大甲方企业的广告效应。
甲方在“商业秘密网”上免费注册,乙方给予帐号,即成为VIP会员,点击 “商业秘密网”网站,免费获得更多服务;拨打咨询热线:0574—81539000,免费得到专业服务。
四、乙方的义务
(一)工作范围
1、乙方向甲方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操作系统,内容包括:保密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保密规章制度、商业秘密标志、商业秘密的管理、商业秘密文书、商业秘密表式、商业秘密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的运作等,在“商业秘密网”上进行许可公告,许可公告中的企业名称链接甲方网址。
2、当《商业秘密法》颁布和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修改、调整时,乙方根据甲方书面要求对甲方公司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提供相应修改和调整意见。
3、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书面要求,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并开展相关工作。
4、当甲方发现有侵权行为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法院要求处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乙方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二)保密义务、责任
对甲方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后将标明“商业秘密”的文件、材料交乙方备案的,乙方承担保密的责任,保证不泄密,违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造成实际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五、甲方的义务
(一)工作范围
1、根据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操作系统的需要,落实工作的人员和相关的资料;
2、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管理人员会等会议,讨论、研究建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相关事宜;
3、召开董事会,审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技术保密专项规定》等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发布实施。
4、召开董事会,审定保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并公布。
5、按照乙方的《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公司类操作手册)建立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用适当的方式在相应的媒体上(即县以上报刊、电视台等)进行公告,公告本企业已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6、该系统的相关印章、标志等的制作、使用、管理。
7、甲方承担建立、完善该系统和运行中的各种费用。
8、甲方已拥有自己网页的,应当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网页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许可证号、“商业秘密网”及其网址进行链接。没有自己网页的,应当在建立的网页首页醒目位置上设置许可证号、“商业秘密网”及其网址进行链接。合同期内不得撤除。
9、甲方必须按照《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公司类操作手册)内容、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并且严格地、完全地进行运行,不得流于形式,以严格的保密管理来切实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
(二)保密义务、责任
甲方根据乙方的《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公司类操作手册)建立了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和人员应当对《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及文本、拷贝、各种专用资料涉及保密部分进行保密,均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违约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本条款以甲方主体资格的存在为前提,不受本协议期限和是否有偿的影响,若泄露给任何第三人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的主体资格消失,使用权也随之消失。
六、甲方若未严格履行在自己网页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商业秘密网”及其网址进行链接义务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七、甲方运行中遇到的难题,事先书面告知乙方。
八、其它约定
(一)甲方将下载的本合同签字、盖章后传真给乙方(0574-65220555),乙方盖章同意后传真给甲方,本合同即订立。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将盖章同意的合同和版权许可文件、许可证号寄送给甲方。
(二)
九、争议解决方式: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首年版权使用费付入乙方帐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乙方:宁波海曙福尔摩斯商务服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二00七年 月 日

 
 


项 目 收 费

一、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使用许可费: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收费为6800元;
(二)注册资本在1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有限责任公司,收费为36000元;
(三)注册资本在120万元以上(含本数)3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收费为50000元;
(四)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8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收费为80000元;
(五)注册资本在8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双方商议。
次年起的年使用许可费均为12000元。
二、VIP会员收费:
每年为人民币200元。

咨询热线:0574-81539000
付款银行、户名、方式:
一、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使用许可费按《商业秘密保护许可合同》办理;
二、VIP会员付款可以选择下列方式的任一种,请在付款余额尾数加分数,以便区分。请发电子邮件至frms@cnsymm.com或拨咨询热线,即付的当日告知帐号,即可开通。
开户银行卡名           帐号              户名
中国工商银行    9558823901001443466     石守杰
中 国 银 行     4563511400926761864     石守杰
中国农业银行    9559980310248378112     石守杰
中国建设银行    1597109980110116701     石守杰
宁波市商业银行  60010121000379137       石守杰

 
 

E-mail: frms@cnsymm.com

热线: 0574-815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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