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保税区新东方国际贸易有(2)
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2009年12月初,三被告又撤回了上诉。
【解读】本案三被告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原告提供的对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的域外证据,法院在充分理解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其它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审核认定,综合考虑三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确定总赔偿额为30万元,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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