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 培训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23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年检机关: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四、年检要求:
1、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2、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五、企业年检程序:
1、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2、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3、企业缴纳年检费;
4、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 企业年检报告书内容:
1、登记事项情况;
2、备案事项情况;
3、对外投资情况;
4、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5、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八、年检受理:
1、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4、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九、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审查的内容:
1、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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