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采蝶轩状告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 被索赔1500万(2)
庭外,被告方代理律师陶鑫良表示,本案里中山采蝶轩有相应的注册商标权,但知识产权的律性很多,注册商标权仅为知识产权的其中一种。合肥市场上的采蝶轩好比一棵成熟桃树,合肥采蝶轩辛辛苦苦栽培这棵桃树。如今,桃子成熟了,桃子该谁摘成为争夺焦点。
不过,陶鑫良也提到,纵观国内外多起侵权案,绝大多数最后发展成为和平相处、共同发展,以及品牌共享。
原告代理律师黄敏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标是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国内外、珠三角、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合肥采蝶轩的使用行为存在明显的侵权主观故意。
来源:网络
(作者:,来源:)- 上一篇:我国拟修法遏制商标侵权行为
- 下一篇:以案说法:保护商标权 防范声誉风险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