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蜻蜓”遇知识产权纠纷暂缓上市(2)
随后,鹿城红蜻蜓对红蜻蜓集团提起反诉称,鹿城红蜻蜓成立时间早于红蜻蜓集团成立时间,不存在侵犯后者企业字号权情形;红蜻蜓集团拥有的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系2000年10月从他人处受让取得,晚于鹿城红蜻蜓成立时间,故其并未侵犯红蜻蜓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红蜻蜓集团拥有的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不具有较高知名度,未构成驰名商标。
在一审法院判决鹿城红蜻蜓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红蜻蜓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后,鹿城红蜻蜓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3月16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鹿城红蜻蜓须规范使用“红蜻蜓”字号,从此双方互不投诉或要求对方撤换字号,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赔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
此后,同处温州市的两只“红蜻蜓”10年来一直相安无事。直至2014年4月,浙江红蜻蜓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及其代理商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双方和平相处的局面再次打破。
面对浙江红蜻蜓的诉讼,鹿城红蜻蜓随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字号;同时,红蜻蜓集团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随后,浙江红蜻蜓向法院申请撤诉。
有业内人士表示,浙江红蜻蜓并非因遭遇知识产权纠纷而暂缓上市进程的个别企业。由于商标、字号等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一旦出现相关纠纷,将使得未来企业的知识产权存在不确定性,甚至会波及企业的发展前景。因此,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必须要直面知识产权问题,及早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而浙江红蜻蜓能否解决好此番纠纷顺利上市,本报将继续关注相关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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