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与理性回归(2)
但是,随着商标权人的强势崛起,强势的商标权人不再满足于商标法对其商标权低层次的“折射效应”保护,而开始寻求商标法以商标权为中心的高层次保护,于是,弱势的消费者群体逐渐淡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价值目标中心,代之而起的是影响越来越大的商标权人,驰名商标保护价值目标的“消费者中心主义”被“商标权人中心主义”取而代之的这一过程是从混淆扩张开始的。
最初的混淆仅限于消费者因商标对商品本身发生了直接混淆,即把此种商品当成了他种商品,而不管是否对商品生产者发生了错误认识,也许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根本不关心或毫不知悉,如消费者只关心买的是否正宗茅台酒而不关心生产者是谁。但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经营者更关心别人的商品是否会挤占自己市场份额,商品混淆随之引申扩展到对商品出处或来源的混淆,即消费者是否把甲家生产的商品当成了乙家生产的商品。混淆的进一步扩张是通过拓展类似商品的范围来实现的,即把消费者一般不会混淆的商品牵强附会地解释为类似。例如在1924年的Rolls-Royce案件中,被告把原告用在汽车上的驰名商标Rolls-Royce用在自己的收音机电子管产品上。电子管和汽车本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法官在此案载判中拓展了类似商品的范围,认为:“电力系统是汽车和飞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了电力属于重要组成部分的两个行业中的知名品牌后,对于他人而言,很自然地会把标有电子管的收音机和这个知名品牌联系在一起,他会认为原告把高质量的产品延展到了新的、电子收音机领域”(注:Wall V.Rolls-Royce,4F.(2d)333(C.C.A.3);1925.)。
拓展类似商品的空间毕竟有限,有些商品再怎么拓展也不会挨边类似。例如,1998年日本东京近郊一家小酒吧使用了知名服装品牌“夏奈尔”做招牌,稍具常识的人们绝不会低级地认为夏奈尔集团在东京近郊一个不起眼的角落开了一家迷你酒吧,但日本最高法院仍认为:夏奈尔集团可能日后多元化经营可能涉足酒吧业(注:British Sugar plc V.James Robertson&Sons Ltd([1996]R.P.C.281).)。更极端的一个案例是,“天津的‘太湖’果汁饮料十分畅销,于是引来天津市丽雅日用化工厂模仿其包装、装潢销售所谓水果精华果王洗发露,由于洗发露和桔子汁都是一样的颜色,甚至导致了误购误饮的情况”[2]。英国雅各布法官说得更直接:“在袜子和自行车上使用Kodak商标完全可能造成混淆,这并不妨碍这些商品同胶卷或照相机不类似”。至此,混淆开始突破“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界限,转向了商品关联--“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从出处混淆扩展到关联混淆。1946年的美国商标法原本将混淆界定在商品出处混淆范围内,但1962年的修正案正式将混淆的“来源或出处”删除(注:1962年《兰汉姆商标法》第43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中,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或在商品容器上,使用任何文字、名称、标记或图案,或其组合--很可能引起混淆,或导致误认或欺骗,使人误以为其与他人有赞助、关联或联合关系,或者误以为其商品或服务或商业活动源于他人、由他人赞助或同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使得任何可能造成混淆、误认或欺诈的行为均被禁止,由此,混淆从商品的直接混淆再次扩张到许可、联营、参股、赞助等关联混淆(注:公众虽然没有对商品或服务及其生产厂商发生混淆,一般也很清楚商品或服务不可能是由驰名商标厂家生产或提供的,但却误认其生产者与驰名商标厂家有许可、联营、参股、赞助等关联关系,笔者将此种混淆统称为关联混淆。)。关联混淆虽然不会致公众对商品发生误认上当,但却可能使公众产生联想,把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转移到混淆者的商品上。禁止关联混淆意味着商标法的保护中心从公众转向商标权人,因为关联混淆一般不会致公众误认上当,而只是使驰名商标的信誉被混淆者不当借用。(作者:温芽清,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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