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之认定(2)
首先,具有合法的合同。经销者从生产者处取得商品,应当具有买卖合同。但是,这一点在证明经销者商品来源合法中却不是必要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法律的允许。法律上允许交易双方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也专门对口头合同做出了一些规定。作为经销者,以口头合同的方式取得商品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商业交易效率的要求。在现实商业交易中,鉴于商业交易效率与惯常的做法,口头合同大量存在,经营者往往是通过一个电话,即可以取得经销的商品。并且,商标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往往与侵权商品的销售时间不一致,即便有书面的买卖合同,商品经销者此时完全可能已经无法提供。
其次,具备合理的价格。鉴于商标权利人维护商标的因素,同种商品,即便是经销的区域有差别,也不应当存有较大的价格差异,只能在小幅度范围内波动。这一点,是法律上判定经销者商品来源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商品的价格差异较大,对于经销者来说,应当是明确知晓的,则经销者应当对商品是否侵权等产生进一步辨别的意识,认真加以核实。
再次,具有合法的商业发票。商业发票作为商户纳税的重要依据,是经销者日常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同时,商业发票也是证明经销者所售商品来源的一个重要证据。现实经营中,也存在部分经营者出于逃税等目的而不出具商业发票的现象。但是,此种行为以违法为前提,一旦经销者所售商品侵权而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商品来源合法的话,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最后,具有完整的日常经营记录。日常销售记录是商户纳税的另一个重要依据,对于经销者来说,法律要求其建立完整的日常经营记录。现实的经营中,一些经销者出于逃税等目的,往往不建立销售记录,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商户,甚至根本没有经营记录。但是,这种违法现象的大量存在并不能免除其法律上的义务。在无法提供其他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据时,经营记录是判定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唯一证据,否则,将由经销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知识产权纠纷中商品合法来源的认定,需从经销者主观与客观方面加以考量;此外,商品价格、商业发票、经营记录也是判定的重要客观依据。在判定经销者经销的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时候,需要综合加以认定。(作者:平国良,来源: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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