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调查报告:2015年以来网商标侵权案件明显增长(2)

发布时间:2016-02-16 11:2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报告分析,涉网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正逐年递增,有这样的主要原因:

  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下,很多创业者都认为,移动互联网时代创业的最好选择就是做一款好的App,关键一环就是给App取一个闪亮、抓人、令人过目不忘的名字。而一拥而上选取美好词汇命名的背景下,巧合重名、善意使用、恶意攀附等情况都可能发生。随着 “互联网+”行动的推进,更多企业将业务从线下发展到线上,网络环境下通过域名注册、电商仿冒、攀附商标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大幅增加。处于新兴、草创阶段的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商标意识,也是造成该类纠纷数量增多的重要原因。很多域名、商标投资者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而非自己使用,盯着热门、常用、高频词汇注册了不少商标或者与知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待价而沽,伺机提起侵权之诉。

  App、竞价排名、电商平台的商标侵权成为重点问题通过对涉网商标侵权案件的类型化研究和梳理,报告认为以下三个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App应用名称商标侵权问题

  App应用名称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应用名称,并存在致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的可能性。App应用名称作为经营者意在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容易被不当利用而构成商标侵权。

  在App应用名称被诉商标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对应用名称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问题,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新浪拍客App被诉侵犯他人商标权案。

  在判断App应用提供服务的类别时,经常会发生技术开发、中间环节、最终服务各环节中服务类别的交叉与重合。故对App服务类别的判断,需要在传统服务类别判断规则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充分考虑App提供服务的过程和特点。这里的典型案件是滴滴打车App被诉商标侵权案。

  商标的本质是其区分功能,混淆可能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落脚点。在判断对App应用名称是否造成了混淆可能时,除需要考虑商标与App名称的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类似性,还需要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越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亦然。

  竞价排名关键词商标侵权问题

  有关竞价排名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涉及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因多数案件属于侵权人在以他人商标为关键词进行竞价的同时,在链接网页的标题、描述中亦使用了原告商标,故法院多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另一种情况则是仅以他人商标为搜索后台选定的关键词,在搜索页面标题、介绍中均不出现,当用户点击该关键词对应的链接时,页面直接跳转到与被诉侵权人有关网站的情况。此时原告选择主张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较多,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倾向于认定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第二个问题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性质。目前绝大多数判决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的网络推广服务,本质上仍为信息检索服务。在近年的判决中,有法院将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定性为广告服务,认为推广服务与纯粹基于信息定位服务的自然搜索服务存在区别。

  第三个问题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通说认为,在谷歌、百度、搜狗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并未直接向竞价者提供关键词的情况下,仅存在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确立了以下规则:第一,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他人参与竞价的关键词不负有事先、主动审查义务,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敏感词汇进行事先过滤;第二,搜索引擎服务商需要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提示、告知义务,如网站中是否有必要的知识产权条款、是否有畅通的侵权通知机制等;第三,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需及时删除涉嫌侵权信息,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第四,对于将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若其未进行必要过滤,可能推定其应当知道涉案关键词构成侵权;第五,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为他人参与竞价进行关键词推荐,如存在主动推荐关键词的行为,可能推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作者:未知,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