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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中国驰名商标”虚假宣传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18 10: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1144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2013]2号
 

  当事人:
  2013年4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家私”的门头广告、墙体广告、门店卖场内及电视台广告中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且该广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涉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县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12年9月17日以来,在解放路租用三楼从事家具销售活动,你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家具有限公司统一配发的相关金亿家具宣传单、产品宣传册、宣传横条,布置了门店卖场、店内天花、楼梯梯步间、墙体喷绘广告、收银台背景墙、店外大型门头广告和墙体广告,制作、悬挂和张贴了带有“中国驰名商标”家私的广告;同时该卖场放有外包装完整的家具其外包装上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在卖场内展示的家具系列产品上摆放了产品宣传册、宣传单页及产品说明书上均有“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在2012年9月17日至2013年4月期间,你通过电视台播放的CCTV-7、CCTV-10、中视购物、中央教育-1、国防军事、江苏卫视、北京卫视、湖南卫视、重庆卫视等24路数字频道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滚动字幕广告和换台广告,其广告内容为“中国驰名商标”家私的电视广告。你和家具有限公司分别向我局提供了民事判决生效证明复印件一份、“中国驰名商标”牌匾复印件一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落款为中级人民法院。我局于2013年3月27日、5月22日两次发函给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是否作出认定家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11日、5月27日两次向我局回复称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与该院民事案件所诉信息不相符,该案件为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纠纷案。你发布的家私标称 “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和家具外包装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家具就是“中国驰名商标”。
  另查实你自开业以来共投入家私广告费用一万七千元,截止案发时你共向公司进货十万一千六百五十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主体资格;
  2.你与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家私特许专卖店协议书一份、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享有特许经销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家具的事实;
  3.你向成都汇款单4份及订货单8份原件和复印件和公司出具的你进货情况证明一份,证明你购进家具的来源事实;
  4.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及13张照片,证明你发布广告在县销售了标明“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家具产品的事实;
  5.你提供的产品宣传册2本、宣传单页一份和产品标价签两个等宣传资料,证明你在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广告的事实;
  6.你提供盖有公司印章的第5881377号和第545418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第20类包含家具、沙发、桌子与加盖有责任公司印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认定第5881377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有直接关联;
  7. 你提供的由公司加盖印章的民事判决生效证明及民事判决书复印各一份,证明其虚构具通过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p#分页标题#e#
  8.广告公司、县电视台为制作发布广告证明单两份,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家私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的事实;
  9.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11日、5月27日两次向我局回复称公司加盖印章的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与该院民事案件所诉信息不相符,该案原告为公司诉被告公司权纠纷案。
  我局于2013年6月19日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3年6月22日,向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自接受调查以来,一直积极配合,停止了电视广告中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宣传,认为罚款十五万元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同时不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你销售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家具和利用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形式宣传家具是“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你利用公司提供虚假的法院判决书,谎称家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构成了利用“中国驰名商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鉴于你能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对你提出的从轻处罚请求理由予以采纳,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停止家私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咸丰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74920104000064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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