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继2010年12月发布第一批3个指导性案例后,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二批5个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强调,实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等3人滥用职权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指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罗某等4人滥用职权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强调,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这位负责人强调,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既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判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只能作为办案参考。检察人员在坚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办案的同时,可以参考借鉴指导性案例处理和解决类似情况和问题。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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